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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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朝木日拉嘎:

本院受理原告金山与被告朝木日拉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84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李福柱:

本院受理原告杨泽成诉李福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郝永:

本院受理原告姚辉宗与被告郝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2456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2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郝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姚辉宗劳务费458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474元,公告费200元,合计674元,由被告郝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张忠在: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6日

王贵: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南耀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新城区峰玲建材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陈柯羽诉被告新城区峰玲建材经销部、被告晏峰、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新城区峰玲建材经销部、被告晏峰、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陈柯羽货款1723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723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高艳霞、刘虎: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艳霞、刘虎、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2021)内0102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何文俊、关彤:

本院受理的陈龙申请执行何文俊、关彤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陈龙申请对被执行人何文俊、关彤所有的位于新城区海东路丽苑住宅区27号楼1层1单元西户,不动产权证号:蒙(2017)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19770号、蒙(2017)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19769号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李洪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坤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坤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欠物业费16384.35元及垃圾清运费6928.54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坤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内蒙古坤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97元,被告李洪波负担109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刘海龙、朝鲁萌:

本院受理原告孙珲珺、秦玮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告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韩德华及其实际占有人:

本院执行的杨向心与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韩德华、邓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将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韩德华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明大街源海电力花园F座22层3单元2201房屋,评估价为1599168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359292.8元,如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1155398.8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深圳前海晟祥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正合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焦一涵诉被告深圳前海晟祥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正合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张志成、赵瑞珍:

本院受理原告潘建军诉被告张志成、赵瑞珍、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志成、赵瑞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二、由被告张胜对上述借款本金4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6日

秦阳、路建英、邢海山: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秦阳、路建英、邢海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阳、路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29784.77元,借款利息9512.55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罚息从借款到期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秦阳、路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778.7元;三、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包力彬:

本院受理原告丁玲兵与被告包力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1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陶恒: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陶恒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陶恒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执恢46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内0104执恢46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告知书、网络询价报告通知书、阿里拍卖网络询价报告书、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报告书、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网络询价报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期届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李玉斌: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斌、刘玉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李玉斌、刘玉莲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999元,并从2019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按月利率8.3‰支付利息,从2020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45‰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段新叶、杨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迪群诉被告段新叶、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新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高迪群借款100000元,并从2018年6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0‰支付该款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该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杨建平对上述(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段新叶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孙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刘景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孙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谢运魁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孙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张树金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窑沟扶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丁海宽、付二银、刘二文、刘向谢、马金山、李星雨、石蕊、郝锐军、钱二仁、杨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内蒙古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密沟扶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二喜、丁海宽、付二银、刘二文、刘向谢、马金山、张利清、李星雨、石蕊、郝锐军、钱二仁、杨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5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内蒙古景和农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禾景农牧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满天飞、内蒙古景和农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钱金敏:

本院执行申请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金敏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2021)内01执4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内蒙古盛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盛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419号、(2021)内01执419号之一、(2021)内01执419号之二(查封车辆、冻结银行存款、限制消费令)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田瑞峰: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斌、邬菊、田瑞峰、茫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23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6日

庞福园:

本院受理上诉人高均在与被上诉人张靖国、庞福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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