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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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2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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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利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为710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杨利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3719.43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杨利君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4506.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利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1月26日

陈建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陈建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80375.18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建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11372.33无。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建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1月26日

吴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吴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73021.32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吴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5456.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1月26日

冯艳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君与被告冯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782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郭晓哲: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清亮与被告郭晓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清亮的全部诉讼请求)及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102民初1614号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李涛、岳春娥:

本院受理的原告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岳存在、李翠玲、李涛、岳春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诉讼请求)及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内010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四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支付退赔款2831797.41元及利息272383.52元,该利息以2831797.4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7年6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21日,具体计算至四被上诉人实际给付之日止;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四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曹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9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李梓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李梓萍银行卡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梓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222741.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梓萍按照《中银白金信用卡申请表》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涉案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93.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梓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韩靖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韩靖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靖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175632.28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各项费用(按照《中国民生银行通宝分期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上述利息及各项费用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韩靖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韩靖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丁静、候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苗光光、潘二利、鲁小芳、刘锦峰、丁静、候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丁静、候峰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苗光光、潘二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48999.2元、利息279.55元、罚息及复利15611.58元、违约金2450元(截至2021年4月18日),并支付从2021年4月19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苗光光、潘二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245元;三、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苗光光、潘二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丁静、候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苗光光、潘二利、鲁小芳、刘锦峰、丁静、候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丁静、候峰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鲁小芳、刘锦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29500元、利息1531.05元、罚息及复利9860.41元、违约金1475元(截至2021年4月18日),并支付从2021年4月19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鲁小芳、刘锦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147.5元;三、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鲁小芳、刘锦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丁静、候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苗光光、潘二利、鲁小芳、刘锦峰、丁静、候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丁静、候峰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候峰、丁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49000元、利息2538.42元、罚息及复利16376.64元、违约金2450元(截至2021年4月18日),并支付从2021年4月19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候峰、丁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245元;三、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4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候峰、丁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内蒙古合圆益客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雄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如霞、马福与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3927、3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武新文、焦雁冰:

本院受理原告白磊诉被告武新文、焦雁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新文、焦雁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白磊房屋装修保证金2000元、专修管理费424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武新文、焦雁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王守刚: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执恢465号执行通知书及(2017)内0521执2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守刚名下,位于架玛吐镇建成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左国用(2011)字第404201103046号,使用权面积:759.09㎡,用途:商业,使用权类型:租赁,终止日期:2013年1月20日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3年。二、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包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赵国权诉被告包海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包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国权欠款46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石立群:

本院受理原告赵铁明诉被告石立群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石立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铁明借款23600元,并给付从2016年4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3.85%,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赵铁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高金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刚子工程设备租赁站与你、姜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521民初5903号裁定书。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刚子工程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设备租金170000元、设备拆管费10000元、设备丢失赔偿费100028元,合计:280028元-140000元(2021年3月用大众牌小型轿车抵顶140000元)= 140028元;2、要求被告姜涛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陆文辉、曹艳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美莹诉被告陆文辉、曹艳芳、第三人齐晓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600元,本息合计105600元;2、要求二被告从2021年9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32%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至本息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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