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中银系列信用卡不良透支催收通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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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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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

本院受理原告白斌与被告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斌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由被告杨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李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0121民初37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4日

张振山、李慧林:

本院受理原告杨利民与被告张振山、李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振山、李慧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利民借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利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200元,由被告张振山、李慧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4日

王怀忠(又名王宽):

本院受理原告郭爱巧与被告王怀忠、郭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怀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爱巧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1年6月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郭红伟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三、被告郭红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怀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王怀忠、郭红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嘉兴安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任小燕与被上诉人嘉兴安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高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5422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内蒙古盛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盛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4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温小军、刘红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薛美丽、杜和平与被上诉人潘妮璇、李世文、原审被告温小军、刘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张杜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0121民初45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北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刘瑞敏、董慧茹: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郝小军、杜霞、郝喜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郝小军、杜霞、郝增平、郝喜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郝小军、杜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49924.5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利息以49924.5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即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8日,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76元,由被告郝小军、杜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张杜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0121民初45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张俊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张永钢、张俊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永钢、张俊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8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即2018年3月26日至2019年12月18日,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108%计算,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1元,由被告张永钢、张俊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李贵忠:

本院受理原告巴根与被告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贵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48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范锦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锦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张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锦绣苑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权、马艳华、王利、杜浩彦、张武、王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利、杜浩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2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利、杜浩彦的全部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及执行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事项为:1、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602执异286号执行裁定书,改裁从进入执行程序后增加的利息、罚息由被申请人承担;2、银行推荐的客户执行不能部分由被申请人承担;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支行收取的“好处费”60000元,应当认定为“砍头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刘富成、崔怀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龙与被执行人刘富成、崔怀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侯龙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7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侯龙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2018)内062执恢1564号执行裁定书和(2021)内0602执异475号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额尔登图:

本院受理原告王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陈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丁明诉被告陈志刚、李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丁明借款本金47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4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5月11日计算至本金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李有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额尔登图:

本院受理原告王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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