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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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0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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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金才:

本院受理原告敖勿力吉白尔与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3日

赵玉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3日

春灵、庄海泉:

本院受理原告李秋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2日

敖宝柱: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良与被告敖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5315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要点:准许原告王国良撤回对被告敖宝柱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83元,由原告王国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4日

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贾洪涛与被告海林、棍喜、韩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海林、棍喜、韩清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贾洪涛欠款25600元;二、被告海林、棍喜、韩清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贾洪涛利息4868.27元[4049.07元(25600元×0.005元×31个月19天,从2017年12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819.20元(25600元×月利率0.32%×10个月,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20日)],并继续支付按月利率0.3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贾洪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84元,由被告海林、棍喜、韩清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白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海兰、白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海兰、白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1876.53元;二、被告王海兰、白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18481.27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2日),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19‰加收50%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王海兰、白海林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天润小区一期北栋2单元601室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认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70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108元,由被告王海兰、白海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赵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高伟与被告赵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赵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伟欠款7000元;二、被告赵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高伟利息735元(7000元×0.005元×21个月,从2018年11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赵永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李根生、杜领弟: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根生、杜领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李根生、杜领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7099.39元;二、被告李根生、杜领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46163.0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19‰加收50%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李根生、杜领弟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明辉花园5#楼2单元601室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认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16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566元,由被告李根生、杜领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刘海明、白海军:

关于原告付光荣与被告刘海明、白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海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所欠原告付光荣劳务工资款19000元;二、被告白海军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白海军在承担本判决第一、二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海明追偿,被告刘海明应于被告白海军履行上述债务后15日内,向白海军清偿其已经实际履行的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25元,由被告刘海明、白海军负担137.5元,有原告付光荣负担43.75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内蒙古御村妈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张旭东、张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昊燃诉被告内蒙古御村妈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张旭东、张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276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郝建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郝建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内062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郭龙:

本院受理原告郭爱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请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2021)内0602民初26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刘秉云:

本院受理原告刘占礼诉被告杨锐明、刘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杨锐明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2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刘占礼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刘占礼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203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刘秉云:

本院受理原告刘占礼诉被告杨锐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秉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刘占礼偿还借款本全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4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杨锐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锐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秉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刘秉云、杨锐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法院二楼一号窗口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许小建、赵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高金花诉被告许小建、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赵建国、许小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高金花借款本金184000元;二、驳回原告高金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赵建国、许小建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4日

潘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潘永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1月24日

李成娟、孙小立: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0121民初290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韩飞龙:

本院受理原告白伟兴与被告韩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韩飞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伟兴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0000元从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本金5000元从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以借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1年6月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白伟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076元,由被告韩飞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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