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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0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24

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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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设区的市,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副旗长、副县长、副区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盟工作委员会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设区的市,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派出机构的人大工委主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内蒙古人大网)(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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