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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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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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百顺:

本院受理原告贾斌雄诉被告董百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百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贾斌雄支付房屋租赁费12000元;二、驳回原告贾斌雄其他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董百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杨建忠: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建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466号限制消费令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玉泉区笨笨姐食品加工店、宋爱英: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泉区笨笨姐食品加工店、宋爱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458号限制消费令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谷鑫楠: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谷鑫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5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韦宇军: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宇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5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杨文斌:

本院受理杨德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8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杨德华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7万元。二、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二分从2018年12月3日开始计算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8200元。(已付2017年12月3日到2018年12月2日12个月的利息)。三、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计算到2021年6月8日的利息为2463元(2021年6月9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另行计算)。四、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二分从2019年10月7日开始计算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31200元。(已付2019年6月7日到2019年10月6日四个月的利息)。五、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计算暂定到2021年6月8日的利息为18542元(2021年6月9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另行计算)。以上共计230405元。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保全费也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3日

周海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志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521民初5738号裁定书。原告王志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162000块砖,价款453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贾文利、乔凤琴: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飞与被告贾文利、乔凤琴、李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贾文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军飞借款本金1140000元;二、被告乔凤琴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乔凤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贾文利追偿;三、驳回原告李军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59.7元,由被告贾文利、乔凤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侯威:

本院受理原告张全在与被告侯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邵忠科:

本院受理原告王维与被告邵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张旭:

本院受理原告殷彦成与被告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赛罕区诺民胡德饭店:

本院受理原告吴长亮诉被告斯钦达来、赛罕区诺民胡德饭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葛华、李小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华、李小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55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王和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燕诉被告王和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刘殿臣:

本院受理原告马凤连诉被告刘殿臣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杨永旺:

本院受理原告李霁宸与被告杨永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树木赔偿款13293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张喜飞木地板经销店与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供货款71037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郝敬:

本院在执行王玉珍申请郝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5)临执字第2277号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裁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张文忠、杨子莲:

本院在执行贾利申请张文忠、杨子莲民间接待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21)内0802执167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王敏(曾用名王平):

本院在执行马俊琪与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1)内0802执恢7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霍利君: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河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霍利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1)内0802执208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朱景玉:

本院受理原告关叶兴与被告朱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朱景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关叶兴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72912元【60000元×2%×55个月(2016年1月12日至2020年8月12日)+60000元×1.283%×9个月(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本息合计132912元;二、被告朱景玉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关叶兴自2021年5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朱景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3日

冀柏诚:

本院受理谢娟娟与冀柏诚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询价报告书、(2021)内0104执恢444号执行裁定书之一,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书面对询价报告提出异议并在异议期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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