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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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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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彦龙: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浩诉被告唐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29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郑振兴:

本院受理原告任社强诉被告郑振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郑振兴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489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邸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邸海龙、王英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邸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邸海龙、王英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郭勇: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及段云、侯志莲、王文柱、杨美莲、曹珍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郭勇: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段云、侯志莲、王文柱、杨美莲、曹珍云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王福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王占胜:

本院受理原告卢利文诉被告王占胜、张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以及该款所产生的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3月28日为46200元,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全部履行完毕为止,利随本清;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王福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王福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呼和浩特市译珣托育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晨光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译珣托育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译珣托育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433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任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坤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74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杨成、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雨山诉被告杨成、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杨成、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内蒙古碧海蓝天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蒙银村镇银行申请执行内蒙古碧海蓝天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1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内兴鼎价评字(2021)第125号评估报告、项目编号XHDZ-2021-030号调查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满都拉、赵俊梅、郭瑞军: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赛罕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满都拉、赵俊梅、郭瑞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59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询价报告、(2021)内0105执359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陶克彤:

本院受理张秀兰、陶格陶诉陶克彤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51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陶克彤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地质局北街外贸一号院新建商品房4号楼1层14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9月22日至2024年9月2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郭兆丰:

本院受理李元君诉李俊桃、郭兆丰、刘连连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50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马文计:

本院受理赵丹丹诉马文计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018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马文计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9号坊恒森国际嘉园B区B6号楼2单元7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10月26日至2024年10月25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王文军:

本院受理钱建军诉王文军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民初59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张勇、刘忠波: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张勇、刘忠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103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勇、刘忠波的存款1185451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勇、刘忠波所共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电杆厂街形胜住宅小区18号楼3至5层1单元东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1145299、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1145300)房屋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李萍:

本院受理刘效良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661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萍的存款1076955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樊玮: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樊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4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内蒙古汇嘉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大观园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观园林公司)与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388号]一案中,大观园林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肖勇、孔靖卉、吴巧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6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大观园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梁德柱: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隋刚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致远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3015号]一案中,隋刚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6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隋刚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刘建忠、张学军、郑庆越、李永兴: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成军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华民族园国际珠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1786号]一案中,许成军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们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6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许成军的追加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申请执行人许成军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内0105执异656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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