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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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9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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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华民族园国际珠宝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成军与你公司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1786号]一案中,许成军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刘建忠、张学军、郑庆越、李永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6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许成军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申请执行人许成军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内0105执异656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内蒙古天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英智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智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北方网络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697号]一案中,英智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内蒙古日报社和你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6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英智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张文昌、刘瑞、聂达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与被执行人图南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96号]一案中,煤炭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苏荣、范宇庭和你们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6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肖勇、孔靖卉、吴巧兰: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大观园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观园林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汇嘉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388号]一案中,大观园林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们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6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大观园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内蒙古致远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隋刚与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3015号]一案中,隋刚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梁德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6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隋刚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王瑞山: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7689号原告忠孝诉被告王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5民初7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赵鹏: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3888号原告王水龙与被告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赵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王水龙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日起算,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算,按照2021年3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鹏负担;保全费2743(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洪洋: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1160号原告姚俊生诉被告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5民初111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张凯: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1381号原告姚俊生诉被告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5民初11381号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张瀚丰: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4867号原告王海强诉被告张翰丰、王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8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强撤回对被告张翰丰、王洁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海强负担4779.5元,退还原告王海强4779.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内蒙古乌拉特前旗金亚镁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0307号原告张永珍、石辉、石娟诉被告内蒙古乌拉特前旗金亚镁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贾伟: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0958号原告胡全龙诉被告贾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陈丽红: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1702号原告张雅林诉被告陈丽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李红: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1883号原告张雅林诉被告李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高霞: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1756号原告张雅林诉被告高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黄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诉被告黄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82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黄静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4元(原告已预交),由黄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李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郭小敏诉被告李志刚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6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不准予郭小敏与李志刚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郭小敏已预交),由郭小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周三小:

本院受理原告周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周淳就(2021)内0105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吕祥:

本院受理原告孙春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78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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