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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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9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申请人张维维、被执行人郭杰、燕晓东、郑志忠:

本院受理的张维维申请执行郭杰、燕晓东、郑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维维申请对被执行人郭杰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芳汀花园一号楼一单元二层112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内蒙古闻都彩扩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协会诉你和内蒙古日报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内0102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协会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郭峰:

本院受理申请人安丽霞与被申请人郭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7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张慧、张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玲与被告张慧、张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3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孟凡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英春诉被告刘保华、孟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杨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虎根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林丽:

本院受理原告邱蓉诉被告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丁战军、李瑞、李斌、薛富来、王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战军、李瑞、李斌、尹忠山、郑秀霞、薛富来、王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战军、李瑞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10日利率按月利率7.9‰计算,从2019年1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85‰计算);二、被告李斌、尹忠山、郑秀霞、薛富来、王玉梅对被告丁战军、李瑞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李斌、丁战军、李瑞、薛富来、王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丁战军、李瑞、尹忠山、郑秀霞、薛富来、王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斌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10日利率按月利率7.9‰计算,从2019年1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85‰计算):二、被告丁战军、李瑞、尹忠山、郑秀霞、薛富来、王玉梅对被告李斌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丁战军、李瑞、李斌、薛富来、王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忠山、郑秀霞、丁战军、李瑞、李斌、薛富来、王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尹忠山、郑秀霞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10日利率按月利率7.9‰计算,从2019年1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85‰计算);二、被告李斌、丁战军、李瑞、薛富来、王玉梅对被告尹忠山、郑秀霞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薛富来、王玉梅、丁战军、李瑞、李斌: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富来、王玉梅、尹忠山、郑秀霞、丁战军、李瑞、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薛富来、王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10日利率按月利率7.9‰计算,从2019年1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85‰计算);二、被告李斌、丁战军、李瑞、尹忠山、郑秀霞对被告薛富来、王玉梅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王有良、黄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乌海市景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有良、黄晓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35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21)内0826民初2351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刘学敏: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刘学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察右后旗金鑫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察右后旗金鑫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巴林左旗大宇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林左旗大宇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孙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孙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谢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谢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许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许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吴利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吴利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周志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周志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张学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学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郭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郭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张东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东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厚诉被告王山及第三人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雍泰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20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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