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49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忠:

本院受理原告乔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杨在宏:

本院受理原告李燕平、李丽珍、赵来枝诉被告杨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丁桂云: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及张宝宝、李拾玲、尹秀梅、郭宝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杨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杨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李雄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雄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宫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宫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杨润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润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1月23日

乌吉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乌吉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翁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翁丽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姚春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姚春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欧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欧艳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王泽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泽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闫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徐树明诉被告闫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闫志军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杨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小满诉被告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杨建军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马占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凯诉被告马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马占军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55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苏润生、曹瑞芳:

本院受理原告秦喜喜与被告苏润生、曹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葛东梅诉被告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周伟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3日

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金波诉被告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周伟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3日

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秀兰诉被告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周伟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3日

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美清诉被告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周伟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万小丽诉被告内蒙古拾月时光家庭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周伟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