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7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49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永海、赵淑芳:

本院受理原告席贺东诉你们、吕满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焦海艳:

本院受理原告鲍立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5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内蒙古美丽乡村沃畉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美丽乡村沃畉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川县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强与被告内蒙古美丽乡村沃畉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美丽乡村沃畉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川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姚柱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姚柱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3日

孙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谢新龙、李彩何、王俊奎、刘玉贵、史志英、王茂成、陈高忠、李志表、卢志清、赵强强、庞全有、刘银锁、王成卫、陈海兵、温锁林、张计焕诉被告孙建忠劳责合同纠纷十六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孙建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281号、(2021)内0123民初1282号、(2021)内0123民初1283号、(2021)内0123民初1284号、(2021)内0123民初1285号、(2021)内0123民初1286号(2021)内0123民初1287号、(2021)内0123民初1288号、(2021)为0123民初1289号、(2021)内0123民初1290号、(2021)0123民初1291号、(2021)内0123民初1292号、(2021)内0123民初1293号、(2021)内0123民初1294号、(2021)内0123民初1295号、(2021)内0123民初1296号劳务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地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3日

冯占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冯占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3日

杨林兵:

本院受理原告赵彩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武丽珍:

本院受理张永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2572号】,现已审理终结,但胡利清对(2020)内0121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依法受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3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杜慧军:

本院受理李国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9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李国庆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经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18个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50000x0.?0475:12x18个月=3562.5直至决履行完止)共计53562.5;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内蒙古原生羊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崔玉民诉土默特左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行政登记一案【案号:(2020)内0121行初22号】,现已审理终结,但因崔玉民对(2020)内0121行初22号行政判决书不服,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依法受理。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0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高旭亮、吴利红:

本院受理李宽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3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李宽马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7400元(以30000元为基数,每月400元计息,从2019年12月16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1日,剩余利息直至还清本金为止),以上共计;37400元;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3日

王明义:

本院受理原告高丑丑诉被告王明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杜保保:

本院受理原告刘艳鑫诉被告杜保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20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孙爱亭:

本院受理原告邰金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72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冯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裕景陶瓷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一、被告冯文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新城区裕景陶瓷经销部瓷砖款2061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在公告之日内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肖根厚:

本院受理姚俊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7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姚俊生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20000元,利息154256.65元(暂算至2021年8月2日,实际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3日

李挨兵、张林风:

本院受理栗三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83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挨兵、张林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栗三女借款本金20000元及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35800元,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栗三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李挨兵、张林风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3日

王彩艳: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15日内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杨万春: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凯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万春、包头市鑫达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包头市鑫达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2020)内0602民初598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千满贵: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荣诉被告千满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千满贵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王志荣给付借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千满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3日

朱有有、刘野萍:

本院受理(2021)内0926民初473号原告博天糖业(察右前旗)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有有、第三人察哈尔右翼前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内0926民初474号原告博天糖业(察右前旗)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野萍、第三人察哈尔右翼前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926民初473号之二、(2021)内0926民初47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3日

刘红珍:

本院受理原告靳月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靳月顺与被告刘红珍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靳月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