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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19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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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二敏、李正波、张鹏义等违法行为人:

我单位在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查明你们在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时,违法从事营运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等规定,我单位拟对你们实施处罚,并当场依法暂扣了你们的违法营运车辆。我单位向你们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你们7日内持暂扣凭证到呼和浩特市运管局接受处理,并对于你们享有的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给予了告知。现接受处理期限已超,你们拒不接受处理,也不领取被暂扣车辆,我单位现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规定,再次通知你们于60日内前来接受处理并领取被暂扣车辆,逾期本单位将依法处置所扣车辆,用于抵充罚款及逾期停放车辆的停车费等费用后,上交财政部门处理。

附件:呼市运管局暂扣的长期不来处理的车辆名单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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