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红(曾用名:刘海瑞):
本院受理杨彩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27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刘红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彩霞借款35000元;二、驳回原告杨彩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刘红红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9日
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二锁与被告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已不在工商信息登记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4594元。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被告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9日
许艳:
原告闫来来诉许艳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