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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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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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荣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刚荣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张建峰、纪丽杰:

本院受理张二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86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建峰、纪丽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二虾借款本金8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二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3元,保全费974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建峰、纪丽杰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9日

白璐、李丽霞、刘子荣、郑爱连、智刚、张伊萍、和继虎、张伊陵、张新权、李小花、内蒙古宏腾商砼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宏腾商砼建筑有限公司、李小花、张新权、张伊陵、和继虎、张伊萍、智刚、郑爱连、刘子荣、李丽霞、白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内蒙古宏腾商砼建筑有限公司、李小花、张新权、张伊陵、和继虎、张伊萍、智刚、郑爱连、刘子荣、李丽霞、白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238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崔萍、董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崔萍、董华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67号执行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崔萍、董华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鄂证执字第348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王丽英、柴四生、杨福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丽英、柴四生、杨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69号执行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丽英、柴四生、杨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5651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9日

王庭俊、周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庭俊、周霞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70号执行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王庭俊、周霞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鄂证执字第174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9日

杨志、杜丽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志、杜丽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71号执行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杨志、杜丽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鄂证执字第233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9日

王忠平、高白、乔鸿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忠平、高白、乔鸿伟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76号执行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王忠平、高白、乔鸿伟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266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9日

谢强、高燕琴、付金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谢强、高燕琴、付金良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77号执行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谢强、高燕琴、付金良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265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9日

王欣、赵晓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欣、赵晓丽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78号执行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王欣、赵晓丽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97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王庭俊、周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庭俊、周霞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79号执行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王庭俊、周霞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鄂证执字第175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郭凤萍、姚来、张玉山: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郭凤萍、姚来、张玉山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郭凤萍、姚来、张玉山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350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李亚春、乔美琪: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李亚春、乔美琪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李亚春、乔美琪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鄂证执字第303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李志刚、海岩鹏、周子超: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志刚、海岩鹏、周子超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李志刚、海岩鹏、周子超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鄂证执字第260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杨占军、郑伟: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占军、郑伟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杨占军、郑伟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197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鄂尔多斯市耶爱商贸有限公司、郭瑞峰、郑小平、李俊林、张莉琴、郭瑞俊、郭瑞仙、徐彦刚、张美霞: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耶爱商贸有限公司、郭瑞峰、郑小平、李俊林、张莉琴、郭瑞俊、郭瑞仙、徐彦刚、张美霞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鄂尔多斯市耶爱商贸有限公司、郭瑞峰、郑小平、李俊林、张莉琴、郭瑞俊、郭瑞仙、徐彦刚、张美霞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200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赵学光、代慧: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学光、代慧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赵学光、代慧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鄂证执字第341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杨月厚:

本院受理上诉人诉被告王文俊、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卢艳斌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8日

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刘柯慧:

本院受理原告王伦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刘柯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86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王伦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确认王伦享有对公园壹号5-2-1502号房产享有排除执行权利:二、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公园壹号5-2-1502号房产的查封,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三、本案诉讼费用均由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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