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天骄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4民初31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薛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天骄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薛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4民初311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巴彦淖尔市非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恒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胡延冬:
本院受理原告张虎诚诉被告胡延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2021)内2529民初94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张国才: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焕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546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国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焕喜借款本金7200元;二、被告张国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焕喜借款逾期利息7576.51元[(7200元×0.02元÷30日×1357天,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7200元×0.0128元÷30日×346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日)];三、驳回原告李焕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李焕喜负担5元,由被告张国才负担57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开鲁县街基镇成江通讯与被告格日乐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格日乐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开鲁县街基镇成江通讯欠款2200元;二、被告格日乐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开鲁县街基镇成江通讯利息2065.51元[1824.53元(2200元×0.02元×41个月14天,从2017年3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239.98元(2200元×15.4%÷12个月×8个月15天,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5日)];三、驳回原告开鲁县街基镇成江通讯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徐吉力特:
本院受理原告包正月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9日
赵六十七: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608号原告白香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元,支付利息1012元,合计5512元;2.要求被告给付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9日
袁子琛:
本院受理原告赵云跃诉被告袁子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王浩宇:
本院受理原告马文芳诉王浩宇(2021)内0125民初1636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浩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魏素珍: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张培女、张全伟、魏素珍、任宝林(2021)内0125民初156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魏素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9日
魏素珍: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张培女、张全伟、魏素珍、任宝林(2021)内0125民初156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魏素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9日
魏素珍: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张培女、张全伟、魏素珍、任宝林(2021)内0125民初157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魏素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陈二平: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子亮、史荣、陈平平、王俊连、赵平、秦丽萍、薛安利、陈秀花、韩成巨、王永花、陈二平、巴彦淖尔市山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5578、55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金丽: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飞、金丽、吕龙、武婷、吕文清、刘向莉、巴彦淖尔市山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5563、55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王永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布忠诉被告王永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27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61000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张忠良: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张永利与张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9)内0602执7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执行裁定书(拍卖)、房地产估价报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陆楠:
本院受理原告丁万诉被告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陆楠、魏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得执行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北路7号街坊房产(产权证号:D-04179,东胜区达拉特北路37号东政小区3号楼1号车库)。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二被告陆楠、魏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崔敏:
本院受理刘彦平诉崔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崔敏偿还原告刘彦平借款64794元及利息(以64794元头基数从2020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计算;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崔敏偿还原告刘彦平律师费6000元;三、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260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9日
王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泽宇诉被告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旭东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泽宇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旭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2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杨凤英、李占荣: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杨凤英、李占荣诉前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02财保42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查封被申请人杨凤英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富民街13号新厦和顺苑商住小区6号楼3单元105室房产(合同编号:2012-0066133),查封期限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高原波:
本院受理梁浩伟诉高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900元,并且支付从2018年3月18日至还清借款之日占用资金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起诉之日起利息202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全部费用】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272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9日
康树君、孟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黄铁军、赵艳、罗三平、康树君、孟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71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康树君、孟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黄铁军、赵艳、罗三平、康树君、孟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71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康树君、孟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黄铁军、赵艳、罗三平、康树君、孟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71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