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英:
本院受理原告白龙诉被告杨文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范泽:
本院受理原告杨晓峰诉被告范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铁岭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案外人张秀英对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提出执行异议,因你公司具体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特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定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坐落于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富景华庭小区2号楼4单元301室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铁岭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执异46号执行异议案件,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张秀英向本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张秀英对本院查封的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富景华庭小区2号楼4单元301室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查封。因你公司具体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9日
金桂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婷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徐婷婷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0000元,给付截至2021年10月7日的利息11200元,本息合计21200元;2、要求被告给付从2021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83元/月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王守刚、丛丽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国良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包国良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给付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66278.66元,本息合计104278.66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清偿止;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9日
巴达日胡: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史宝军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日
陈玉花:
本院受理原告孙色吉拉呼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日
韩图力古尔、包海梅: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0日
王森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助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0日
福成、王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郭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6日
赵凯:
本院受理原告张振荣诉被告郭刚、第三人赵凯、李永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郭刚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张振荣工程款35.12万元及利息(以31.51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裁定内容摘要:(2021)内060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中的"针对争议焦点四……本案被告依据借条向原告偿还了原告认可的20万元和另外查明已还的4.88万元,共计偿还24.88万元,核减后,被告还应偿还31.512万元(600000-248800)。另外,依借条约定:三年之内全部结清,如三年之内没有如期还清,年利息按1分结算。三年还款期限已经于2021年1月16日届满,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计算基数为31.512万元,自2021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补正为"针对争议焦点四……本案被告依据借条向原告偿还了原告认可的20万元和另外查明已还的4.88万元,共计偿还24.88万元,核减后,被告还应偿还35.12万元(600000-248800)。另外,依借条约定:三年之内全部结清,如三年之内没有如期还清,年利息按1分结算。三年还款期限已经于2021年1月16日届满,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计算基数为35.12万元,自2021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第10页中的"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刚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张振荣工程款35.12万元及利息(以31.51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补正为"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刚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张振荣工程款35.12万元及利息(以35.1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刘振超:
本院受理上诉人程婕与被上诉人刘振超、王若众、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内蒙古尚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尚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内蒙古麒麟明珠胶原蛋白肠衣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商分社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案中,内蒙古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2021)内01执异311号执行裁定,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院受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内蒙古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芳、赵永文:
本院受理原告乔俊厚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及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68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张秀兰: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占宏与被上诉人张秀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包头市广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闫利军与被告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广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初7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闫利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48.77元,退还原告闫利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吕利清、王秀桃:
本院受理原告云海军与被告董利军、第三人吕利清、王秀桃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应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呼和浩特市浦奥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瑞诉呼和浩特市浦奥商贸有限公司、许五格、海霞、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民终45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更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潘桂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董峰诉你名誉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民终27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2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内蒙古好声音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马杰、马良、张燕、宁春田、毕艳妮、周平、张怀智、杨建弟: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利通支行与被告内蒙古好声音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马杰、马良、张燕、宁春田、毕艳妮、周平、张怀智、杨建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吴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川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呼和浩特市川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华签订的《商铺租赁经营合同》已于2019年7月24日解除;二、被告吴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川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78597.55元;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川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9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吴志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