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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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8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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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鹏:

本院受理申请人韩悦与被申请人刘云鹏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17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周吉祥: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花诉被告周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8千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

本院受理原告闫荣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闫荣货款16860.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齐桂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齐桂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齐桂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欠款本金91984.88元及利息和费用(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及费用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齐桂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师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师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师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欠款本金127575.9元及利息和费用(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及费用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师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刘保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刘保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欠款本金99594.2元及利息和费用(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及费用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刘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赵作义:

本院受理原告党那诉被告赵作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作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党那110000元;二、驳回原告党那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56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赵作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新城区松海全屋定制经销店、陈松海、王玲:

本院受理原告王喜欢与被告新城区松海全屋定制经销店、陈松海、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喜欢与被告新城区松海全屋定制经销店于2019年1月7日签订《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至信全屋定制衣帽间产品销售合同》;二、被告新城区松海全屋定制经销店、陈松海、王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喜欢货款57000元及利息(以5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新城区松海全屋定制经销店、陈松海、王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喜欢律师费4000元;四、驳回原告王喜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斯琴巴特尔、刘桂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斯琴巴特尔、刘桂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39112.36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48973.63元(自2015年9月30日至2021年7月21日),并自2021年7月22日起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8%持续计算利息至代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共计: 288049.99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88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李慧玲:

本院受理原告梁志民诉被告李锁、李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锁、李慧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梁志民借款300000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李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王瑞晓、邱秉晖、闫瑞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瑞晓、闫瑞娟、邱秉晖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王瑞晓、闫瑞娟、邱秉晖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302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白彩霞、王存良、李改玲、高堇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白彩霞、王存良、李改玲、高堇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白彩霞、王存良、李改玲、高堇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419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纪应忠、毛三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纪应忠、毛三女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51号执行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纪应忠、毛三女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268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郭怀亮、薛风香、李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郭怀亮、薛风香、李亮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郭怀亮、薛风香、李亮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413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鄂尔多斯市石任天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何东镖、王红霞、郭建中、王晓燕、娄明、陈玉枝、任蒙恩、高德生、武美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石任天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何东镖、王红霞、郭建中、王晓燕、娄明、陈玉枝、任蒙恩、高德生、武美霞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鄂尔多斯市石任天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何东镖、王红霞、郭建中、王晓燕、娄明、陈玉枝、任蒙恩、高德生、武美霞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341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张冠林、韩秀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冠林、韩秀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张冠林、韩秀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257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段富生、陈巧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段富生、陈巧娥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56号执行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段富生、陈巧娥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鄂证执字第117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王永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永玲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204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张晓东:

本院在执行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内0624执恢3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民事裁定书(查封)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4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吴飞飞、贾喜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飞飞、贾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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