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48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裴明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多海与被告裴明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多海自动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王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与被告马玖梅、李发明、李玉红、王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玖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为5143.67元,逾期罚息从2019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15.3%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5143.67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15.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发明、李玉红、王清对被告马玖梅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马玖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违约金2500元;四、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王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与被告王清、马玖梅、李发明、李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为3068.94元,逾期罚息从2019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15.3%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3068.94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15.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发明、李玉红、马玖梅对被告王清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王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违约金1500元;四、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张坤、周晓敏:

原告内蒙古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坤、周晓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晓敏、张坤欠原告内蒙古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还款82127.53元,此款被告周晓敏、张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53元,由被告周晓敏、张坤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马占庭、荆娥娥:

本院在通知内蒙古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诉人,马占庭、荆娥娥为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审案号为(2021)内0826民初155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内0826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马占庭、荆娥娥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居然家园C2-2-303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0-0004408,抵押证号:杭房预陕字第2012-01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令被上诉人马占庭、荆娥娥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刘二喜: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2150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姚文兵:

本院受理原告仲玉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2555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李彩仙、杜文斌:

原告赵武诉你们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彩仙、杜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欠原告赵武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67%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二、被告王平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彩仙、杜文斌追偿;三、驳回原告赵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2700元,由被告李彩仙、杜文斌、王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柳中华:

原告李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柳中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欠原告李霞借款本金59500元。案件受理费1228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1628元,由被告柳中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何玉梅:

原告冯海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欠原告冯海龙借款本金1万元;二、驳回原告冯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538元,由被告何玉梅负担450元,由原告冯海龙负担8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祁积胜:

原告火兴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祁积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欠原火兴隆借款本金1万元;二、驳回原告火兴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450元,由被告祁积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刘汉廷:

原告苑顺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汉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欠原告苑顺利借款本金28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苑顺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6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916元,由被告刘汉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9日

陈怀荣:

本院受理原告赵利兵、刘晓惠与被告徐新伟、杨晨、陈怀荣、李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新伟、杨晨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赵利兵、刘晓惠给付追偿款207329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怀荣、李俊对被告徐新伟、杨晨应给付追偿款中的6910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赵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璐诉被告赵春梅、石铁柱、赵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包永江:

本院受理原告韩燕与被告包永江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85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苑永忠:

本院受理四子王旗乌兰花镇众成钢管门市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贾志鹏: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贾学永:

本院受理原告张学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4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于胜、吴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常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924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王小纲、李玉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小纲、李玉梅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57号执行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王小纲、李玉梅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98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韩承恩:

本院受理上诉人韩承恩与被上诉人云俊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4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8日

连埃俊、黄卫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北方和平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庞志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8日

聂海涛、邬秀风、崔文祥、秦耀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明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聂海涛、邬秀风,崔文祥、秦耀华、第三人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86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度传票等。张明明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停止对原告所有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园壹号1号楼1单元1802室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行为,并解除查封措施: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落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8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