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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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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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丽梅、白雄飞、化俊飞:

本院受理原告院二仁诉被告崔丽梅、白雄飞、化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崔丽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从2012年5月28日至起诉前之日的利息115520元(按月利率2%),共计19552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崔丽梅偿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的利息计算。三、依法判令白雄飞、化俊飞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等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378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胡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南志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开庭传票。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916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周玉翠: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2018)内0602民初4840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因其拖欠银行贷款后银行扣划的原告的保证金155113.01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5511.3元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O 602民初484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综合审判第五团队三楼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张乐冬:

本院受理原告秦卫珍诉被告张乐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38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392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李艳诊:

本院受理原告郝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673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二、从起诉之日起至50000元借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三、承担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赵俊文、李霞:

原告钱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张慧、张玉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621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张强、方巧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62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内蒙古武和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春学、张振国诉你、杨树青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5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7)内0621民初5705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杨东:

原告高二女、赵志强、赵敏诉被告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王慧杰、张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鲍玉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慧杰、张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鲍玉珍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王慧杰、张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鲍玉珍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慧杰、张红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刘立明:

本院受理原告董春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董春雷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二、被告刘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董春雷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8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立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鲍阿日斯楞(阿日斯楞):

本院受理原告冯立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鲍阿日斯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冯立春欠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二、被告鲍阿日斯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冯立春自2015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8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鲍阿日斯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陈林青、包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冯立春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高娃、陈林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冯立春欠款本金12300元;二、被告包高娃、陈林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冯立春,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金按123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0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高娃、陈林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张跑不了、白文香:

本院受理原告冯立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跑不了、白文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冯立春借款本金46500元(20500元+26000元);二、被告张跑不了、白文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冯立春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500元计算);三、被告张跑不了、白文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冯立春自2017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6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96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跑不了、白文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张志成(别名张大力):

本院受理原告冯立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志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冯立春借款本金人民币8567元;二、被告张志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冯立春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8567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志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郭清华、包红美:

本院受理原告高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郭清华、包红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高飞借款本金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利息4000元(20000元×0.02元×10个月,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本息合计34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清华、包红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白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高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志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高宇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白志国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高宇,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本金按4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1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志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石红燕:

本院受理原告高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石红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高宇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石红燕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高宇,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84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石红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张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高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兴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高宇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张兴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高宇,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9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兴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闫福春:

本院受理原告姜振武诉你与王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淑琴、闫福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姜振武借款本金24800元;二、被告王淑琴、闫福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姜振武,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金按248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淑琴、闫福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恽泽民: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二龙乡丰年加油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恽泽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二龙乡丰年加油站欠款人民币4700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二龙乡丰年加油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恽泽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白文雄: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国诉白宁布(别名白宁佈)、韩胖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宁布、韩胖小、白文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占国化肥款人民币21473元;二、被告白宁布、韩胖小、白文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占国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1473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3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宁布、韩胖小、白文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罗文泉(别名罗宝泉)、何秀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国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罗文泉、何秀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占国化肥款人民币11000元;二、被告罗文泉、何秀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占国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1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罗文泉、何秀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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