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68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董丽艳:

本院审理原告赤峰市金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23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异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20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李辉:

本院受理原告冯淑学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徐建军:

本院受理韩文娟、咸思雨、感东旭、咸林生、于凤芹申请执行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3执恢4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A204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王立君:

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受理原告赤峰明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被告王立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赤峰明展高贸有限公司轮胎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王立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3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张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志与被告张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让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1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从2015年8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丁品玺:

本院受理原告罗燕诉肖丙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肖丙海、丁品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罗燕借款本金人民币24800元,利息6500元,本利合计31300元。案件受理费58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肖丙海、丁品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冯喜财:

本院受理原告孟兆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冯喜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孟兆富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4880元(4960元×3),本息合计44880元;二、被告冯喜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孟兆富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0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孟兆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冯喜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刘志、李艳:

本院受理原告周丽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志、李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周丽梅借款本金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利息6000(10000元×0.02元×30个月,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本息合计36000元;二、驳回原告周丽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周丽梅负担475元,由被告刘志、李艳负担7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志、李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韩连宝:

本院受理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连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3300元;二、被告韩连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33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3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连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房哈达:

本院受理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房哈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5300元;二、被告房哈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3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房哈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陈海胜:

本院受理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海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3428元;二、被告陈海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428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海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郝贺喜格:

本院受理原告赵淑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郝贺喜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淑霞借款本金人民币66600元(40000元+13200元+ 13400元);二、被告郝贺喜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淑霞,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666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赵淑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郝贺喜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杨兴: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志民借款本金12000元,利息960元(12000元×0.005元×16个月,2016年9月11日至2018年1月11日),本息合计12960元;二、驳回原告张志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张志民负担35元,由被告杨兴负担1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田水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军、田水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春艳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2410元(本金8500元+利息39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军、田水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马荷花: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荷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宝顺借款本金人民币4450元;二、被告马荷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宝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445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张宝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荷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刘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杨德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永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德林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元;二、被告刘永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杨德林自2015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6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永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张凤春、韩素芬:

本院受理原告习云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凤春、韩素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习云肖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85000元(50000元×0.02元×85个月,2011年1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本息合计13500元;二、被告张凤春、韩素芬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习云肖,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5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习云肖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原告习云肖负担120元,由被告张凤春、韩素芬负担3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凤春、韩素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赵雅臣:

本院受理原告吴立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雅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吴立国借款本金人民币14200元;二、被告赵雅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吴立国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42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吴立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雅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田连锁:

本院受理原告吴呼格吉力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田连锁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吴呼格吉力图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田连锁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吴呼格吉力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田连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吴俊斗、吴玉强、宋继芝:

本院受理原告王喜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俊斗、吴玉强、宋继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喜林借款本金36000元;二、被告吴俊斗、吴玉强、宋继芝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喜林,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6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俊斗、吴玉强、宋继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包永安:

本院受理原告孙德玉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永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德玉,代为偿还的欠款5225元;二、驳回原告孙德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永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包永安:

本院受理原告孙德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永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孙德玉借款本金6000元;二、被告包永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孙德玉,自2018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6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永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