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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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7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靳向龙:

本院受理原告尹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21日

马文志(马文智):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文志(马文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瓜子款17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21日

王小平、季爽: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房靖元、邬秀、王小平、季爽、房靖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屠兰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6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张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6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马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6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王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6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尉峰、祺琦格、乌宁、包桂兰、周光山、何瑞刚: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6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齐孟根巴根、李沙拉:

本院已受理原告齐巴根诉齐孟根巴根、李沙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齐孟根巴根、李沙拉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032号判决书(被告齐孟根巴根、李沙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齐巴根借款11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关阿民勿日塔: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英格诉关阿民勿日塔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关阿民勿日塔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040号判决书,一、准予原告韩英格与被告关阿民勿日塔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关欣伊(2008年7月11日出生)由原告韩英格抚养,被告关阿民勿日塔从2018年8月份起每月给付婚生女关欣伊抚养费500元,给付至婚生女关欣伊独立生活为止,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20日一次性给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刘明明:

本院已受理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聚丰农机经销处诉刘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明明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028号判决书,一、被告刘明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给付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聚丰农机经销处欠款本金7722.40元,支付利息10147.23元(7722.40元X0.02X65.7个月,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21日),合计17869.63元;二、被告刘明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后一次性给付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聚丰农机经销处从2018年3月21日至欠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7722.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内蒙古凯宇聚景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内蒙古凯宇聚景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学风、李国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王磊、闫喜凤:

本院受理原告王来金与被告王磊、闫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杨俊其、温桂英: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秦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裴承枝诉你、郄斌、赵秀梅、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汪伟、武建刚(武富贵):

本院受理原告雷喜喜诉武建刚、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追加汪伟为本案被告。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同时向汪伟送达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鄂尔多斯市宝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想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宝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4)东执字第16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EPS板材生产线设备一套(具体规格型号见评估报告附表)交付申请人王想抵偿债务441467元,上述生产设备的权属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想时转移。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张红梅:

本院在鄂尔多斯市世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众联估(2018)鉴字第85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2015)东执字第206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及(2015)东执字第20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房产裁定),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许永峰、陈召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冬诉被告许永峰、陈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80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4307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高来、郝翠霞、贾剑峰:

本院受理原告翟寿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高来、郝翠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万元及利息965547元(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3日,按月利率2%计算),本息合计1605547元;从2018年2月24日至借款本金及利息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由二被告承担。2、要求被告贾剑峰对第1项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赵志非、李耀、高毓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庚颖诉被告赵志非、李耀、高毓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志非、李耀偿还原告代偿款532821.89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志非、李耀给付原告代偿款的利息,从2013年3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毓梅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237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王慧杰、张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罗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慧杰、张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罗燕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二、驳回原告罗燕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慧杰、张红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内蒙古凯宇聚景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内蒙古凯宇聚景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强盛粮油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内蒙古凯宇聚景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察右前旗晨雅日化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内蒙古凯宇聚景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诚信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李开炳: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华远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李开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开炳给付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华远建筑器材租赁站设备租赁费217368元、赔偿材料损失费用78626元,两项合计29599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0元,诉讼保全费2000元,合计7740元,由被告李开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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