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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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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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万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云祥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万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孙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张存旺:

本院受理原告韩兰兰诉被告张存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存旺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张存旺偿还原告韩兰兰借款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10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李利俊:

本院受理的崔润才申请执行李利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102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崔润才申请对被执行人李利俊所有的位于把什乡西柜村房屋(产权证号:01-02-04-00200)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李文彦:

本院执行申请人孔南宁与被执行人李文彦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386号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7日

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保: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连保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案外人罗达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异3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罗达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7日

陈高和、刘晓丽、王惠峰:

本院在执行原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明和、陈高和、刘晓丽、王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内蒙古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明和对本院(2015)呼执字第056号案件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异3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明和的异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7日

赛罕区崇博快餐店: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赛罕区崇博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赛罕区崇博快餐店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44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7日

陈锋利、孙纯力:

本院受理原告蒙牛高新乳业(和林格尔)有限公司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53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7日

呼和浩特市金沙大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老百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义务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内蒙古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金惠荣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429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7日

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贾若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7日

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宇鑫诉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执行异议诉之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86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李宇鑫诉讼请求为:1、请求停止对荣斌公园壹号4幢3单元2601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即终止2015呼执字第00125号执行裁定书中关于公园壹号4幢3单元2601号房屋的执行)。2、诉讼费用由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7日

白那日:

本院执行的李凤英申请执行白那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内0624执9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民事裁定书(查封)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624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张艮全:

本院受理原告田海生与被告张艮全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田海生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田海生撤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青山:

本院受理马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不准许原告马琳与被告青山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王桂香:

本院受理原告姚福全诉被告王桂香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内蒙古鲁特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申请人叶伟、苗彩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内容为: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伟、苗彩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欠款本金164021.77元及利息、违约金和分期手续费(自2018年8月10日起支付利息、违约金和分期手续费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违约金和分期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闫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明诉被告闫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闫志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俊明借款本金30万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闫志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侯平小、李林霞:

本院受理原告贺瑞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王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温晓勇诉王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7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高小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高小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121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高小宁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保险赔偿金45468.65元。二、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8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高小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7日

郜宽仲:

本院受理原告魏有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1000元从2016年6月起至2021年6月利息合计720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7日

任喜全:

本院受理原告王鹏飞诉被告任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需用钱,便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钱,原告已如数将该笔钱款交付给被告,被告理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告向其催要该笔借款时及时偿还。现被告不及时偿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在原告一再催要的情形下仍不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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