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宇韬:
本院受理原告韩君诉被告丁宇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丁宇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550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闫四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闫四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12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闫四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保险赔偿金35174.23元。二、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4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闫四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块,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李元智:
本院受理原告白芳诉被告李元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4000元整。事实与理由:2015年起,被告因经营需要雇佣原告为其拉运砂石料,直至2016年被告共计赊欠原告运费74000元,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脱,直至2019年7月15日,原告找到被告后,要求被告偿还欠付原告运费款,被告暂时没钱未由,书写借条一张,载明欠原告74000元的事实,并签字确认。被告书写借条后,一直对原告躲避不见,原告拨打被告电话催要,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张利华: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仲娜、张利华、王兰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6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7日
李瑞清、尹春意: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国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郭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郝峰诉被告郭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40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张建刚、韩素英: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利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7日
内蒙古八合一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席一鸣在申请执行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5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王晓花、郑立军:
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昭乌达支行申请执行王晓花、郑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24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郝拴宝、内蒙古融泰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邢林秀申请执行郝拴宝、内蒙古融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1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7日
贺刚:
本院受理吕红与贺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2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7日
内蒙古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徐琴与内蒙古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0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刘少林:
本院受理储颖与刘少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97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袁志国:
本院受理张爱平与袁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0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海胜、刘凤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与被告海胜、刘凤丽、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军请求:1.判令被告海胜赔偿原告车辆救援费800元、拆解费3235元、鉴定费904元、车辆配件费修复费23,120元、车辆停运损失暂定13,440元(具体以鉴定评估金额为准),以上共计41,499元;2.判令被告刘凤丽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鉴定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东侧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海胜、刘凤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伟与被告海胜、刘凤丽、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鹏伟请求:1.判令被告海胜赔偿原告医疗费665元、误工费7112元,共计7777元;2.判令被告刘凤丽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东侧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额尔敦:
本院受理原告钟玉英诉被告额尔敦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王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吴长江诉被告王国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薛温温、刘佩、梁三女、郭占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温温、刘佩、张毛眼、梁三女、王建军、郭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45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武有智、段兰青:
本院受理原告樊丽华与被告武有智、段兰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79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呼和浩特市浦奥商贸有限公司、李守诚:
本院受理原告安跃海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浦奥商贸有限公司、李守诚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58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任慧东:
本院受理原告赛罕区米兰派对酒吧与被告任慧东、郝雁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36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石云:
本院受理原告郭素珍与被告石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77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
王秀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永金诉被告王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秀珍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97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