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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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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告

呼和浩特市融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解散公司,并成立了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到本公司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融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6日

■减资公告

内蒙古和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 A0RRX236Q)经股东决定,拟将注册资本从人民币800万元减资至10万元,现予以公告,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内蒙古和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6日

■公告

被继承人张焕文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张焕文(男,1931年10月5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张顺于2021年11月8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张焕文于2005年4月22日在我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张焕文将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阿尔丁大街10号街坊41楼16号的房产在其去世后留给张顺所有。现张焕文已于2007年5月28日死亡,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发出公告,请持有与张顺所持有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张顺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

2021年11月16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宏辉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草原兴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你公司之间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667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会定于2022年2月25日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人:赵霞,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2021年11月16日

■更正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刊发的申请执行人为鄂尔多斯市创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王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存在笔误,现将“将被执行人王刚名下位于东胜区那日松南路4号街坊金色家园小区5号楼2单元1003号房产(合同编号:2011-0063877)一处作价825445.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创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偿借款购房款55000元、利息83205.8元、案件受理费9300元、评估费4500元、公证费用1000元、公告费200元、开锁费100元,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创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起转移”更正为“将被执行人王刚名下位于东胜区那日松南路4号街坊金色家园小区5号楼2单元1003号房产(合同编号:2011-0063877)一处作价825445.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创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偿购房款550000元、利息83205.8元、案件受理费9300元、评估费4500元、公证费用1000元、公告费200元、开锁费100元。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创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起转移”,特此更正。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仲裁公告

包头市北方智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郑立玉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1)包仲字第0128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1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60-9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2室,联系电话:0472-5618912)。

包头仲裁委员会

2021年11月16日

■更正

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8版上刊登的本院受理原告庞长在诉被告李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应更正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更正。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遗失声明

王东将呼和浩特市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玉锦轩北侧13号商铺购房发票遗失,发票号码:00006897,金额:200000元;发票号码:00006898,金额:100000元,声明作废。

李真君、王东将呼和浩特市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玉锦轩北侧13号商铺款收据遗失,收据号:0017182,金额:200000元,收据号:0017190,金额:100000元,收据号:0017191,金额:50000元,声明作废。

王东将呼和浩特市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玉锦轩北侧13号商铺补交房款收据遗失,收据号:0123601,金额:118000元;办理产权费用收据遗失,收据号:0123741,金额:37033元,声明作废。

内蒙古绥达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M A0R0M Y08R)不慎将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苏殿亮(身份证号码:152722197108246719)不慎将鄂尔多斯市亿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丢失(东胜区富民街22号东昇佳苑17号楼一单元1701号),合同编号为2015-9005299,声明作废。

王常伟将内蒙古阿荣旗荣安世纪城7#-4-402购房合同和收据丢失,合同编号:2015-9010465,收据编号:8114893,声明作废。

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贾秀莲加油站将银行开户许可证丢失,账号:424101040013363;核准号:J 2075000075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乌拉特中旗支行,声明作废。

孙志慧《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出生日期:2003年12月20日8时20分,生于呼伦贝尔市新左旗人民医院,母亲:良花,父亲:孙华,出生证编号:B150184784,声明作废。

不慎将呼和吉勒图的身份证丢失,身份证号:150102198310102510,丢失日期:2021年6月21日,特此声明。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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