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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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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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彬:

本院受理原告卫连义与被告张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友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卫连义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290000元,本息共计550000元;二、被告张友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卫连义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范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平与被告范文斌、连胜利、俄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宝平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应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内蒙古平安房产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文兵被告吕玉文、内蒙古平安房产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泽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贺文兵请求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贺文兵受伤后导致的伤残等级及受伤后所需的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二次手术费、后续治疗费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鉴定机构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选择鉴定机构,逾期不到、不影响鉴定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签定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自鉴定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于鸿章: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冀蒙与被申请人于鸿章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828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气象局西巷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城区曦光酒业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气象局西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城区曦光酒业经销部向本院申请追加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677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裁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杨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纪文国与被告杨海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7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纪文国撤回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的起诉及(2021)内0102民初5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纪文国22302.44元;二、被告杨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纪文国3268.73元;三、驳回原告纪文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纪文国负担265元,由被告杨海峰负担512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杨海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韩玉凤:

本院受理原告王琴诉被告韩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韩玉凤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叁拾伍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5.4%自2010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10日产生违约金624341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一切费用。同时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96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朱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丁小媛诉被告朱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朱志强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整(大写壹拾叁万圆整);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97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张勇:

本院受理原告盛伟强、宋雅茹与被告张勇、刘鑫、第三人内蒙古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第一百四十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王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清诉被告王秀丽、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王秀丽、王宏伟向原告郭志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7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5日计算至2021年1月1日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为50300元:2021年1月2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按2021年1月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四倍为限即15.4%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7月1日为13364.2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74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袁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字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袁涛向原告内蒙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2781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载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袁涛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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