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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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栗红红、周云霞、赵永强、庄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右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栗红红、周云霞、赵永强、庄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揣宝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仙芝与被告揣宝全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58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李仙芝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仙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王垒成: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与王海龙、杜智慧、杜计保、刘美仁、王垒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内,并定于2022年2月21日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6日

钮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钮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钮娇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102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6日

王垒成: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与王垒成、王海龙、杜智慧、杜计保、刘美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1日10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6日

付勇:

本院受理原告任国柱诉被告付勇、谢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郝瑞春:

本院受理原告程明维诉郝瑞春(2021)内0125民初13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郝瑞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段志平、黄春梅、黄建军、郝咏德、张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志平、黄春梅、段飞、王巧娥、黄建军、郝咏德、张丽萍、杨文柱、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012号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孔德渊:

案外人孙红梅与申请执行人单亮、被执行人孔德渊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中止本院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2021)内0826执1280号执行裁定中查封被执行人孔德渊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园子渠街鑫河国际B40号楼2单元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05021503461,面积97.54㎡)中价值20万元部分的执行。案外人孙红梅与申请执行人张宽元、被执行人孔德渊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中止本院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内0826财保98号民事裁定中对登记人为被申请人孔德渊的坐落于杭锦后旗陕坝镇鑫河国际小区B40-40-231室房屋一套中价值7600元部分的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1)内0826执异50号执行裁定、(2021)内0826执异51号执行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王艳:

异议人(被执行人)蔡宝华与原案申请人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左哲、李俊芳、党方树、殷巨凤、付迎忠、王艳、蔡润才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变更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内0826执830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蔡宝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19000581160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635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为“冻结被执行人蔡宝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19000581160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635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1年4月起每月保留蔡宝华生活必需费用15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1)内0826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武君、内蒙古尚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少波诉你和内蒙古尚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王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磊与被告王飞、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飞、蔺斌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张磊借款本金14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杭锦后旗四季烧烤店、张文强:

原告聂真声与被告杭锦后旗四季烧烤店、张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杭锦后旗四季烧烤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聂真声酒水款3222元及利息(利息以3222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6.6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聂真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杭锦后旗四季烧烤店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张文强:

原告杭锦后旗陕坝镇史平柱蔬菜店与被告张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文强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陕坝镇史平柱蔬菜店蔬菜款4464元及利息(以4464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文强负担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王强、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峰与被告王强、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685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高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齐齐哈尔市中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立国、刘海侠、郭发诉齐齐哈尔市中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刘金才:

本院受理原告高恩科诉刘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李美乐、李春虹、李十一: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美乐、李春虹、李十一、王存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杨占和: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右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仟岗、丁丽平、游芮铭、游景荃、贾新顺、杨占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张鑫(又名呼和):

本院受理原告李元天与被告张鑫(呼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4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6日

宝音娜:

本院受理原告魏金荣与被告宝音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4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6日

张敏、马利明:

本院受理原告乔军与被告张敏、马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4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6日

张长伟:

本院受理原告任长宽与被告张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4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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