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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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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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品农商贸有限公司、张杰会: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金川街道办事处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李子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凡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孙建福: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与被告孙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建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3年3月11日起以2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至2020年8月19日;自2018年10月8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38万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4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张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6元,由被告孙建福负担12607元,由原告张鹏负担39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孙建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本院根据孙影、王洪利、宋建军的申请于2021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牙克石市东方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8日指定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为牙克石市东方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牙克石市东方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牙克石市东方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世纪大道合作区高层综合楼A座;联系电话:13947031607;联系人:刘永明)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牙克石市东方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牙克石市东方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自债权人申报债权届满之日起第15日9时在本院审判五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布仁乌拉: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布仁乌拉送达(2021)内0822民初930、931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方海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方海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董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董秀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王福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福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冯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冯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韩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韩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吕文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吕文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卢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卢玉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乔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乔云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范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范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高武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高武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白玉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白玉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乌兰图亚、额尔敦木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乌兰图亚、额尔敦木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孙若群: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科满、孙若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孙若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左中旗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679990元(1000000元×1.283%×53个月,2016年12月6日至2021年5月6日),合计1679990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6日

王鑫浩:

本院受理原告乔玉虎与被告王鑫浩、四川路桥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给付原告施工费130万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中航长城大地建设工程集团包头鲁班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亚丽诉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包头鲁班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1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包头鲁班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刘亚丽所欠工程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包头鲁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翟程:

本院受理原告贾飞、贾占厚诉被告翟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翟程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贾占厚、贾飞欠款3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翟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李兆甲: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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