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霞、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46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王红蕾、韩光光: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红蕾、韩光光、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王忠厚、黄慧林: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忠厚、黄慧林、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刘楞、马红英: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楞、马红英、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王海龙、吕燕燕: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海龙、吕燕燕、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杨宝明、周丽芹: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宝明、周丽芹、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于慧军、张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慧军、张海燕、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石防治、刘改先: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防治、刘改先、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杨海娥: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君、杨海娥、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夏改丽、张蓓、张锐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5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四川省富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李自芳: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郝六小、李自芳、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杨学: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路遥、付利平、翟旭红、付在利、戴翠玲、李小平、路慧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杨学、路遥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2万元,并给付利息,以22.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给付结清之日止按约定借款利率9.6‰的水平上加收50%计息,即14.4‰。2、判令被告付利平、翟旭红、付在利、戴翠玲、李小平、路慧如对被告杨学、路遥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杨学: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付在利、戴翠玲、付利平、翟旭红、路遥、李小平、路慧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付在利、戴翠玲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7.9万元,并给付利息,以27.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给付结清之日止按约定借款利率9.6‰的水平上加收50%计息,即14.4‰。2、判令被告付利平、翟旭红、杨学、路遥、李小平、路慧如对被告付在利、戴翠玲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杨学: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付利平、翟旭红、付在利、戴翠玲、路遥、李小平、路慧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付利平、翟旭红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8.5万元,并给付利息,以28.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给付结清之日止按约定借款利率9.6‰的水平上加收50%计息,即14.4‰。2、判令被告付在利、戴翠玲、杨学、路遥、李小平、路慧如对被告付利平、翟旭红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陈海龙、白春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强、刘媛、陈海龙、白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308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6日
张恒:
本院受理原告秦改翠诉被告郭丽丽、郭彩霞、秦建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2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郭小平、倪东风: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林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部、第三人郭小平、第三人倪东风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案,原告马东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民初599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郝云、高海玲:
本院受理原告吕二成与被告郝云、高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郝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吕二成借款本金110万元。二、驳回原告吕二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王长英、陈义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宇诉被告张爱莲、第三人王长英、陈义军(2021)内0602民初1959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搬离原告所有的东胜区鑫牛大厦501室,并给原告支付从2013年5月至2021年5月的占用损失160000元(20000/年×8年=16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闫高军、郭秀英、包头市高峰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忆恒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片儿哥食品有限公司、包头市瑞诚彩印有限公司、内蒙古科乐稀土环保颜料有限责任公司、殷春辉、周少霞、毕建华、毕国华、许贤荣、曹雁芳、柴林、殷霞霞、郝亮、闫高军、郭秀英、包头市高峰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包头市彩红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宋建国:
本院在执李安与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执恢6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2021)内71执恢6号执行裁定书、(2021)内71执恢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1)内71执恢6号执行裁定书之二、(2021)内71执恢6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