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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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5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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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伟东:

本院受理原告白志国诉被告郭伟东、郑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董林兵、韩富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董林兵、张耀忠、韩富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79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陈有科、王水仙、刘培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陈有科、王水仙、刘培军、刘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有科、王水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其利息(其中从2018年7月24日至2020年3月17日的利息56809.55元;从2020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29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刘培军、刘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关律师费、执行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2元,由被告陈有科、王水仙、刘培军、刘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6日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润娥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周润娥称,被申请人刘军是申请人周润娥的丈夫,于2017年3月23日,家中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人,刘军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报的,下落不明人刘军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刘军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刘军情况,向本院报告。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苏鹏成:

本院受理原告陈贵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内蒙古世文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彦斌:

本院受理原告张加加与被告内蒙古世文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内蒙古卡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晶文与被告内蒙古卡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龙、云燕军与被告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靳文忠:

本院受理原告梁国恩与被告靳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杨瑞亭:

本院受理原告武俊丽与被告杨瑞亭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金星:

本院受理原告辛戈与被告金星民间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连君、任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飞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连君、任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内蒙古合圆益客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蒙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合圆益客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庄永平、成燕芳、栗红红、赵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右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永平、成燕芳、栗红红、赵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王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萍、张智慧、张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李冬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冬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理赔款45492.13元;二、被告李冬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保费27210.63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7.56元,由被告李冬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奇珂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奇珂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理赔款63261.73元;二、被告奇珂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保费36204.96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6.66元,由被告奇珂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乌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乌日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理赔款69564.29元;二、被告乌日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保费39222.04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5.72元,由被告乌日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赵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毕力格图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永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毕力格图偿还借款4.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赵永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赵伊丽、崔永光:

本院在执行张永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我院作出的(2021)内0602执恢5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赵伊丽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西街23号亿利滨河湾小区5号楼1单元501室(合同编号:2009-0023232)房产一处;鄂尔多斯市九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1】第036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你上述房产的评估价为1678872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乔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乔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给付两年物业管理服务费1885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201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侯斌:

原告王慧玲与被告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侯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慧玲借款本金1368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的利息212277.38元;2、2020年11月21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以未还本金1368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2021年4月26日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640.92元,由被告候斌负担6510.66元,由原告王慧玲负担130.26元。)、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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