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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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超、武君、范雪莹: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被告杨超、武君、范雪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武君、范雪莹、杨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被告武君、范雪莹、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范雪莹、杨超、武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被告范雪莹、杨超、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崔兰伴: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丰之道农业有限公司诉崔兰伴(2021)内0125民172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崔兰伴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杜润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雄诉杜润林、杜薛勇、杜薛萍、刘明、张明忠、张彩琴(2021)内0125民初168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杜润林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贾瑞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华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贾瑞珍、李生荣、第三人内蒙古利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772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内蒙古华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为:1.撤销你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的(2021)内01执异155号《执行裁定书》:2.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李生荣、贾瑞珍为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作出呼仲案字(2019)第44号案的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告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窑沟扶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丁海宽、付二银、刘二文、刘向谢、马金山、李星雨、石蕊、郝锐军、钱二仁、杨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内蒙古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窑沟扶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二喜、丁海宽、付二银、刘二文、刘向谢、马金山、张利清、李星雨、石蕊、郝锐军、钱二仁、杨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杨小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双诉被告郭翠英、杨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小龙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36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张海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岗诉被告张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海平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59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李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刘国良诉被告李胜利、沈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李胜利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刘玮:

本院受理原告哈斯塔那诉被告刘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刘玮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白小慧:

本院受理原告陈浩诉被告白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白小慧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2日

杨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天诉被告杨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杨建伟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2日

王瑞山: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1817号原告夏禹诉被告王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5民初11817号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2日

赵鹏: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3888号原告王水龙与被告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赵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王水龙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日起算,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算,按照2021年3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鹏负担;保全费2743(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2日

何宏娟: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5187号原告王玉峰与被告孟磊、张永梅、何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孟磊、张永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王玉峰支付借款人民币61500元及利息(以61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2日起算,按照2021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王玉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2元(原告已预交),由孟磊、张永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王瑞山: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4913号原告田晓霞诉被告王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5民初491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刘军爱: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6164号原告赵鑫与被告刘军爱、曹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6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刘军爱、曹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赵鑫支付借款人民币69.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40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刘军爱、曹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史旭光: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5750号原告黄静与被告史旭光、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史旭光、张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黄静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2348.71元及利息(以32348.71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4日起算,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32348.71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算,按照2021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3元(原告已预交)、由史旭光、张红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段顺利、许春: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9873号原告云子光诉被告段顺利、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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