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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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黎明、周梨红:

本院受理上诉人乌吉莫、布和巴义尔与被上诉人包黎明、周梨红、一审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赵森、杨静: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与赵军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2日

鄂尔多斯市龙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美林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84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0)内0121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李美林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龙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1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鄂尔多斯市龙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美林违约金21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龙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4元,由原告李美林负担137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龙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2日

武宝奎、郜板板: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武宝奎、郜板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武宝奎、郜板板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8901.82元,本息共计78901.82元(其中利息截止2021年3月31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等)。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武宝奎、郜板板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2日

张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2日

张妙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50000元和利息70422.6元(利息应从2014年11月27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算至2021年7月6日,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分别按月息2%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4倍计算,利息明细附后);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2日

史改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韩福龙、高果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赵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龚贵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罗祖国:

本院受理原告史兰宝诉被告罗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罗祖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史兰宝借款本金4655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6550元为基数,2015年7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柴新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2日

杨树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彭玉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青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2日

陈丽薇:

本院受理张建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潘欣: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荣诉被告潘欣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段文贵: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清与被告段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76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杨永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爱菲菲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陈诺、刘爱利:

本院受理原告苏永强诉被告陈诺、刘爱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海泉、韩海鸽、冯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行与被告海泉、韩海鸽、王亚飞、杨娜、王贵斌、冯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李亚超、杨悦如: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行诉被告杨俊文、杨悦如、王建平、李亚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王俊英、杨瑞国、杨春雪:

本院受理原告史猛虎与被告王俊英、杨瑞国、杨春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燕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阿拉德尔图与被告燕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燕利军赔偿原告阿拉德尔图车辆维修费5095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1000元,小计6059元,核减被告交强险已赔付的2000元,剩余40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燕利军负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阿拉德尔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黄雷:

本院受理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黄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1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李小军:

本院受理的曹永兴、曹永萍申请执行李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恢433号之一(抵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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