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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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任兵兵、许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法庭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鄂托克旗汇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内0624执12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法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张子云:

乔永平申请执行赵飞燕、张嘉恒、张敏、张雨婷、张子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执1193号执行通知书(内容为配合申请执行人乔永平办理车牌号为蒙KY6000大众牌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500元、公告费760元等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苏里格支行开户名: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开户账号05393201040001603行号:103205539314)、传票、(2021)内0624执11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子云在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井支行7903101210000000511230账户内存款68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张子云在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井支行6229760580500158050账户内存款68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内0624执1193号执行裁定书之二(扣划被执行人张子云在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井支行7903101210000000511230及6229760580500158050账户内存款7060元),(2021)内0624执1193号之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子云在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井支行7903101210000000511230账户内存款686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子云在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井支行6229760580500158050账户内存款6860元的冻结)、结案通知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624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常选:

本院受理申请人杨挨旺与被申请人常选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050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马驰、苏英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惠与马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惠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611号执行裁定书。因申请执行人张惠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刘忠:

本院受理原告刘和平诉被告刘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于文珍:

本院受理原告田交其诉被告于文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6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于文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交其89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8900元为基数,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息3.85%计算);被告于文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交其公告费600元;驳回原告田交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于文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于文珍:

本院受理原告安海林诉被告于文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6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于文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海林28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2800元为基数,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息3.85%计算);被告于文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海林公告费600元;驳回原告安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于文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新城区谷粮川家常菜馆:

本院受理原告张美平诉被告新城区谷粮川家常菜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6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新城区谷粮川家常菜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美平9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张美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元,由被告新城区谷粮川家常菜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刘培元:

本院受理原告韩文树诉被告刘培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培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韩文树返还借款3000元;被告刘培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韩文树支付公告费600元;驳回原告韩文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刘培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郎占山:

本院受理原告王欢诉被告郎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阿拉腾敖其尔:

本院执行的姚世山与阿拉腾敖其尔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将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阿拉腾敖其尔名下的房屋。一、拍卖被执行人阿拉腾敖其尔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东口东二环正泰家园东区9号楼4单元二层201号(东户)房屋。评估价为2834362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2409207.7元,如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2047826.55元。二、拍卖被执行人阿拉腾敖其尔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38号楼2单元6层12号房屋。评估价为1604587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363898.95元,如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1159314.1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倩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陈玉兰、霍秉华、李帅:

申请人段力军申请执行陈玉兰、霍秉华、李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对被执行人陈玉兰、李帅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锡林南路39号都市华庭丽景阁15层A单元1502号房屋进行拍卖。评估价为3615753元,以评估价为基数降幅15%进行第一次拍卖,一拍起拍价为3073391元,竞价增加幅度为10000元,保证金数额为300000元。现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恢96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通知书。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我院将在以第一次流拍价格的基数降幅15%进行第二次拍卖,拍卖情况请关注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网址为:ht t ps://s f.t a oba o.com/0471/01)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王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连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袁海生、李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樊飞虎、石芳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新区)五楼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赵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贵生诉被告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李克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向宇诉被告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克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郝宝全(权):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平、李志兵诉被告郝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宝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原告王永平、李志兵化肥款30800元,从2016年7月27日起至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内蒙古国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飞:

本院受理原告高兰诉被告内蒙古国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酒店装修合同》。二、被告内蒙古国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兰违约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与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马娜、张煜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1)内01执异328号、329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林益、李文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益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文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淑华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异347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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