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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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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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景和农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益升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景和农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满天飞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王树林、钟婷:

原告内蒙古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树林、钟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树林、钟婷欠原告内蒙古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还款84964.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324元,由被告王树林、钟婷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段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段永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赵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徐利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徐利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张文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文秀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任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任建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董利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董利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路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路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张贵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贵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红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张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伊德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伊德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马开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马开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韩亮:

本院受理原告高德全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韩亮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高德全车斗款4100元;二、驳回原告高德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2日

包哈斯敖西老: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娇与你、马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哈斯敖西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凤娇借款本金29800元,利息22946元,(2017年6月5日至2020年8月20日,29800元×38.5个月×2%),本利合计52746元;二、被告包哈斯敖西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凤娇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马国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李凤娇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李仁贵: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伊力气砖厂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仁贵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伊力气砖厂所赊购的红砖款本金7800元;二、被告李仁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伊力气砖厂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21年6月11日止,以78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21年6月12日起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至实际履行全部欠款为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伊力气砖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娄长生: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伊力气砖厂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1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娄长生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伊力气砖厂红砖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董东勇、张红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双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偿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华木仁:

本院受理原告包扎那与被告华木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华木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包扎那欠款19000元;二、被告华木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包扎那利息8384.38元[14395.33元(19000元×年利率4.15%÷12个月×127个月18天,从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包扎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华木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齐哈斯塔娜: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638号原告王德顺诉被告齐哈斯塔娜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现年13岁,归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婚生长女已成年独立生活;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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