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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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4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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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双喜:

本院受理杜志国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4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黄永亮、刘美霞: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黄永亮、刘美霞、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2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黄永亮、刘美霞、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2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李选林、岳俊锋、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2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何佳: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源涛水处理设备经销部申请执行何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9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聂霞、付鑫、付玺、张海霞、武志强、张春枝: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聂霞、付鑫、付玺、张海霞、武志强、张春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聂霞、付鑫、付玺、张海霞、武志强、张春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5319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李强、王利平、訾振兴: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强、王利平、訾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李强、王利平、訾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3285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郝志强、吕花、马刚、齐玉英、折玉平、折小凤、邱飞明、李冬梅: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郝志强、吕花、折玉平、折小凤、邱飞明、李冬梅、马刚、齐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郝志强、吕花、马刚、齐玉英、折玉平、折小凤、邱飞明、李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4323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呼雪斌、呼万祥、王仙则、王二平: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呼雪斌、呼万祥、王仙则、王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呼雪斌、呼万祥、王仙则、王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3948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高雪峰、曹洪英、刘建明: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高雪峰、曹洪英、刘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高雪峰、曹洪英、刘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6136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孟荣、李爱琴、李志云、苗绘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孟荣、李爱琴、李志云、苗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17号执行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孟荣、李爱琴、李志云、苗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3320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梁成龙、王凤女、张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梁成龙、王凤女、张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19号执行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梁成龙、王凤女、张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6172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杨小女、赵振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小女、赵振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22号执行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杨小女、赵振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6133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仁庆、达楞巴雅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仁庆、达楞巴雅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24号执行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仁庆、达楞巴雅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7327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鄂尔多斯市恒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俊杰、莎日娜、吴永华、张二娥: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俊杰、莎日娜、吴永华、张二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鄂尔多斯市恒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俊杰、莎日娜、吴永华、张二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东民初字第5388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杨小东、惠二女、王鹏: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小东、惠二女、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杨小东、惠二女、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6130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王强、丁桂芬、赵永刚: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强、丁桂芬、赵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王强、丁桂芬、赵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5745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刘斌、刘伟、张建军: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斌、刘伟、张建军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刘斌、刘伟、张建军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414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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