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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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4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帅华、武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帅华、武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王磊、郝欢欢、吕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磊、郝欢欢、吕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王磊、郝欢欢、吕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7496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武志国、刘海艳: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武志国、刘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武志国、刘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4656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房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图那拉(已去世)与被执行人房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布赫巴特尔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布赫巴特尔。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袁三殡葬礼仪有限责任公司、袁三豹、任小燕、冯波、郭小云、杜斌峰、杨晓丽、丁平、高海娥、丁小平、冯美霞: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袁三殡葬礼仪有限责任公司、袁三豹、任小燕、冯波、郭小云、杜斌峰、杨晓丽、丁平、高海娥、丁小平、冯美霞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袁三殡葬礼仪有限责任公司、袁三豹、任小燕、冯波、郭小云、杜斌峰、杨晓丽、丁平、高海娥、丁小平、冯美霞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356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李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格日乐、阿荣、阿如恒诉你与呼日乐巴特尔、董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李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格日乐、阿荣、阿如恒诉你与巴德玛、甫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杨建忠: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杨建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4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贾林彪:

本院在执行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1执586号执行裁定书一份,内容如下:被执行人贾林彪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已取得的执行案款23331373.87元及其孳息(孳息按照23331373.87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6年8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为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德海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春雷与你、杨青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521民初6430号裁定书。原告田春雷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231469.17元,合计本息:1731469.17元;2、以欠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全部欠款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李永军:

本院在执行徐玉堂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1执6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人徐玉堂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26416.00元。二、负担申请执行费1820.00元,案件受理费1610. 00元。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和、张丽君:

本院在执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和、张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和、张丽君不在原址,无法联系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516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马百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喜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内0621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郝海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永刚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内0621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吕波陶: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来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内062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苗小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玺建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苗小龙、杨存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1506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1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内0621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宋智辉:

本院受理钱利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30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宋智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钱利生借款25200元。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宋智辉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2日

刘培军:

本院受理高慧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89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刘培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高慧龙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0807.6元;二、驳回原告高慧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刘培军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张国良:

本院受理梁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93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张国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梁可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国良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2日

张国良:

本院受理赵志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94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张国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志军借款本金1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国良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张国良:

本院受理高俊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94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国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高俊桃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74526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赵志军对上述借款本息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就其代为归还借款部分向被告张国良追偿;二、驳回原告高俊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2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国良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武志峰:

本院受理李晓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41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武志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晓飞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45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晓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3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武志峰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李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苏冠珩与被上诉人韩百胜、原审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于志海、王贵艳: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白满霞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于志海、王贵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李强、张艳琴:

本院受原告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强、张艳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和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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