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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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彭全根、张玉芬、侯建民、刘美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彭全根、温建国、张玉芬、侯建民、刘美兰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298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1)内0105执恢29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刘银怀、戎翠芳、张二奴、杜平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银怀、戎翠芳、张二奴、杜平均、杜针平、韩晓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309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130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杨兴清、杨小飞、乔爰青、年德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兴清、杨小飞、乔爰青、年德元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95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为(2020)内0105执29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磊、亢维英、亢锐、亢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磊、亢维英、亢锐、亢杰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0)内0105执2805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为(2020)内0105执28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李彩青、周建忠、白志强、麻占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彩青、周建忠、白志强、麻占云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074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为(2020)内0105执207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呼和浩特市康亨木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张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康亨木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索波波、杨晓慧、索庭、张茜、安军平、王海梅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19)内0105执1832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为(2019)内0105执183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王培杰、杨培仙、马海亮、赵瑞芳、丁志强、马海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培杰、杨培仙、马海亮、赵瑞芳、丁志强、马海霞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432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为(2021)内0105执43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王恩义、吴林永、陈天龙、温新艳、张维、杨文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恩义、吴林永、陈天龙、温新艳、张维、杨文林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3137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为(2020)内0105执313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王强、刘艳芳、许利新、李桂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强、刘艳芳、许利新、李桂芳、高海飞、刘佳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437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为(2021)内0105执43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王强、刘艳芳、许利新、李桂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利新、李桂芳、高海飞、刘佳、王强、刘艳芳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438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为(2021)内0105执43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王强、刘艳芳、许利新、李桂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海飞、刘佳、许利新、李桂芳、王强、刘艳芳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439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为(2021)内0105执43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李瑞亭、李瑞忠、王改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瑞亭、刘玉平、郭春青、李瑞忠、王改英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433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为(2021)内0105执43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巴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执行人巴图、乔成柱、杨桂林、张威恒、乔红霞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435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为(2021)内0105执43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郝月红、何莲叶、庞志强、李梦阳、梁根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执行人郝月红、何莲叶、庞志强、李梦阳、梁根平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3136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为(2020)内0105执313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磊、亢维英、亢锐、亢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磊、亢维英、亢锐、亢杰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0)内0105执2806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为(2020)内0105执280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呼和浩特市俊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安能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瑞丰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刘建忠、郝丽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俊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安能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瑞丰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刘建忠、郝丽生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19)内0105执3374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为(2019)内0105执337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张强、张俊岗、徐娜娜、董世雄: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强、张俊岗、徐娜娜、董世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通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通达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忠: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利军、张占宽与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通达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2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640元,由吴利军、张占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赵刚强:

本院受理原告濮敬松诉被告内蒙古鹏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刚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一、濮敬松与内蒙古鹏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驳回原告濮敬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19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焉立刚、牛润梅、王永瑞、郝思尧: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焉立刚、牛润梅、王永瑞、郝思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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