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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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2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峰:

本院执行的秦君君、孟昆与杨峰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将网络拍卖被执行人杨峰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德惠路1号院10号楼4层1单元518号的房屋,评估价为32351245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27498558.25元,如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23373774.51元,特此公告。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张树森、孙艳:

本院受理原告樊舒青与被告张树森、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0102民初94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张树森、孙艳:

本院受理原告樊舒青与被告张树森、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0102民初94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赵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徐杰华与被告赵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徐杰华支付货款人民币6700元及利息,利息以67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0日起,按每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赵永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张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亨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亨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6623.51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亨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国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内蒙古泰宇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泰宇物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请求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天府花园公寓楼1号楼15层装修工程申请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鉴定机构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选择鉴定机构,逾期不到、不影响鉴定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鉴定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自鉴定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新区)五楼1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韩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仲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孟江伟:

本院审理的原告姚俊峰诉被告孟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孟江伟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孟江伟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孟江伟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姚俊峰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姚俊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被告孟江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刘雨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与刘建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雨龙、刘建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91731.24元,利息及逾期利息20136元,本息共计111867.2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38元,由被告刘雨龙、刘建桃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贾来刚:

本院审理的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来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贾来刚下落不明,现依法向贾来刚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贾来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80.75元及逾期利息584.63元,共计3865.38元;并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21年5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贾来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贾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飞诉被告乔凤琴、李再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贾文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李鹏飞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2、被告乔风琴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乔凤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文利追偿;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贾文利、乔凤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法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贾文利:

原告李鹏飞与被告贾文利、李再强、乔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贾文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鹏飞借款本金6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贾文利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贾文利:

原告李彩霞与被告贾文利、李再强、乔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贾文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彩霞借款本金15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贾文利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杨利民:

本院受理原告梅耀祥诉被告杨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军诉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建军与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呼和浩特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刘建军返还173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刘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珍诉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丽珍与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呼和浩特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李丽珍返还5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李丽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黄俊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黄俊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俊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欠款本金59909.28元及利息和费用(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及费用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黄俊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包呼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包呼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呼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欠款本金99332.47元及利息和费用(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及费用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包呼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崔瑞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崔瑞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瑞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欠款本金124806.76元及利息和费用(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及费用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崔瑞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0日

闫中伟: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双鹏因与被上诉人程和忠、王小丽、原审被告闫中伟、武爱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5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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