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
第1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4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乌仁她娜: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林与被告乌仁她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罗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钰、罗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石晓军、哈斯苏亚拉: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晓军、哈斯苏亚拉、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石晓军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台什路118号怡园小区D2号楼1至2层05号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李小昆:

本院受理原告郑学清诉被告李小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小昆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滨水新村17号楼3单元1层西户的产权过户手续。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83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郝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郑晓敏与被告郝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郑晓敏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4%,从2018年12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4日;按年利率24%,从2019年4月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韩高科:

本院受理原告段国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赵峥嵘: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敏诉被告张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峥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利敏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给付利息自2021年3月24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内蒙古闻都彩扩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协会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高飞、崔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

王引萍、张敏: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乔伟、徐砚岭: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尹耀峰、宫世超: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陈磊:

本院受理原告杨凡诉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凡借款本金4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止);被告陈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凡公告费600元;驳回原告杨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陈磊:

本院受理原告斯琴格日乐诉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斯琴格日乐借款本金5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止);被告陈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斯琴格日乐公告费600元;驳回原告斯琴格日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辛磊、郝海燕: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牛燕如与被申请人李翠清、张忠胜、郝海燕、梁飞飞、何宇峰、华琨、黄爱文、辛磊、李婷、李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再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冯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秀兰、王茹、王莉诉付裕、丁爱英、丁海锁、王丽萍、冯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51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