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博: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姚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2021)内01民辖92号]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娄向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娄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2021)内01民辖90号]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高磊、武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磊、武彩霞、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向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代偿的欠款115040.6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65%计算,现暂计至2021年7月14日,共计49927.6元);上述两项共计164968.2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王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明诉你与巴彦淖尔市绿华沙漠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郝志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