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4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梦楠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杨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郝全平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5050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郝建平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5032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贾占虎、高红利、方俊杰、董二梅: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占虎、高红利、方俊杰、董二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4633、46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韩满龙:

关于原告谢小蛟与韩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46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李建兵、白茹: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兵、白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崔永光:

关于原告陈玉霞与崔永光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王建中: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张卫兵诉原审被告王建中、白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魏向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先春诉被告魏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王先春借款本金250000元以及支付从2021年4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先春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5.74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魏向华负担7570元,由原告王先春负担2115.7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贾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飞诉被告乔凤琴、李再强、贾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贾文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李军飞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144000元;二、被告乔凤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乔凤琴、李再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军飞借款本金100000元;四、驳回原告李军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0元,由被告贾文利负担9192.45元,被告乔凤琴、李再强负担1547.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422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贾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乔利军诉被告贾文利、乔凤秀、鄂尔多斯市宏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贾文利、鄂尔多斯市宏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乔利军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年利率按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乔利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67.4元,由被告贾文利、鄂尔多斯市宏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尉金飞:

本院受理原告蔺蕾与被告尉金飞、孙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尉金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蔺蕾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孙东风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0.00元,由被告尉金飞负担5800元,原告负担5320元。保全费477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张永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在成与被告张永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永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王在成支付拖欠的工资款18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48.76元,由被告张永飞负担286元,由原告王在成负担63.76元)、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裴海萍:

本院受理原告郝耀俊诉被告裴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裴海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郝耀俊借款本金110000元、支付利息90000元,以及支付从2020年9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照15.4%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裴海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内蒙古亿联投资有限公司、奇勇宏:

本院受理原告杨秀强诉被告内蒙古亿联投资有限公司、奇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奇勇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杨秀强欠款10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6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为41481.33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杨秀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9.66元由被告奇勇宏负担3500元,原告杨秀强负担5319.6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江波与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王江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江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

唐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唐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9日

郝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郝丽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9日

方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方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9日

赵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晓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