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4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丽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尚文杰诉被告刘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赵君: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荣与被告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哈斯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包青海与被告哈斯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艾纯九(艾纯久):

本院受理原告岑三志与被告艾纯九(艾纯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赵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云图诉被告赵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健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79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邰阿鲁汉: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强诉被告邰阿鲁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邰阿鲁汉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张健立: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诉被告张健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张健立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周宇:

本院受理原告高峰诉被告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周宇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王爱珍、陈占君、荆艳芳:

本院受理侯飞飞诉王爱珍、陈占君、荆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毛利东:

本院受理原告钱波与被告毛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59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付果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利军与被告杨永强、付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03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内蒙古北联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北联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内0105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郭瑞瑞、张福平:

本院受理原告孟四四诉被告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郭瑞瑞、张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节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王宏宇:

本院受理原告王瑜诉被告丁梦洁、王宏宇、王瑛、王琳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节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银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枝、弓宽成、武荣飞、魏利珍、石国栋、吴月有、魏利军、柴继文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节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李霆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太保与被告李霆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钟世萍: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邵蒙化工建材批发部与被告龚建、钟世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呼和浩特市译珣托育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春花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译珣托育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乌日更: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日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乌日更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77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初海洲、张岩: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汇众点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初海洲、张岩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初海洲、张岩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42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陈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丁文云与被告陈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内蒙古茂坤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宝宝与被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和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茂坤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杨慧清、樊增良:

本院受理原告郝文清与被告刘仝劳、杨慧清、樊增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韩胜勇:

本院受理原告月厅与被告韩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77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王铁虎、孟雪君:

本院受理原告刘梅雪诉被告王铁虎、孟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王铁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刘梅雪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二、王铁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刘梅雪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三、驳回刘梅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90元(原告已预交),由王铁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钱宏伯、安树柱、高飞、王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段建跃、伊丽娜和你们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0)内0105执恢449号]一案中,段建跃向本院提出以下请求:(一)撤销由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分别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二)撤销对其名下工商银行卡(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呼和浩特腾飞路支行,卡号:6215590602002212253)中资产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6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段建跃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