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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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1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保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德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

王保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庞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

李敬仙:

本院受理原告王琴诉被告李敬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2610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乔磊:

本院受理王鑫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王鑫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王鑫撤诉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00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魏振宏:

本院受理原告张虎珍与被告魏振宏、张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张秀云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白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白丽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9日

郑丽平、武瑞林:

本院受理原告杜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张从虎: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张月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张丕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兴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4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张丕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瑞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4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吴利海:

本院受理原告吴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4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李密林:

本院受理原告马元文与被告李密林、王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密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马元文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1年3月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王国胜对第一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国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密林追偿。四、驳回原告马元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200元,由被告李密林、王国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

周玉千:

本院受理原告孙永奇与被告周玉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72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和平:

本院受理原告董真与被告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陈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魏玉俊诉被告陈永清、王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刘鹏、李旭圆、乔玲军、刘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鹏、李旭圆、乔玲军、刘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杨富荣、秦新学、张平,康翠梅、高丽霞、杨智喜、马瑞、康翠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富荣、秦新学、张平,康翠梅、高丽霞、杨智喜、马瑞、康翠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中,申请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6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52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李悦宁、侯飞、翟强、王怡慧、刘季鹏、邬瑞军、韩俊秀、杨军、张晓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悦宁、侯飞、翟强、王怡慧、刘季鹏、邬瑞军、韩俊秀、杨军、张晓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中,申请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6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37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江西普利斯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翔天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诉你、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1月9日

魏志慧:

本院受理原告苏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刘宝华、李艳华、单军: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518号原告彭照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三被告连带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支付利息5174.40元,合计29174.40元;2.要求三被告给付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内蒙古金币文化有限公司、王维平: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昆都仑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币文化有限公司、王维平、内蒙古阿拉腾澳勒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内蒙古金币文化有限公司和被告王维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腾退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48号天和大厦1号楼1至2层107号、108号、109号房屋;二、驳回原告包头市昆都仑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6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昆都仑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闫冬、边静: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冬、边静、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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