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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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1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1月9日

华斯琴图、小亮: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334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华斯琴图、小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6723.23元,利息:12705.27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03月01日),本息合计:79428.5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按揭贷款已违约要求归还剩余结欠贷款本息;4.要求对抵押物依法拍卖所得本单位优先受偿权权(抵押物位于成峰小区6号楼4单元502室)。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26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包天宏: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567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包天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3266.39元,利息:36068.2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本息合计:l 29334.62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按揭贷款已违约要求归还剩余结欠贷款本息;4.要求对抵押物依法拍卖所得本单位优先受偿权,位置明辉小区6号楼1单元601室。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26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王吉日木吐: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050号原告黄金斗与被告王吉日木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王吉日木吐给付借款本金15000元;2.要求被告王吉日木吐给付2016年1月19日至2016年11月19日之间的尾欠利息1500元;3.要求被告王吉日木吐给付约定的利息:12825元(15000元×0.015元×57个月,从2016年11月19日至2021年8月19日);4.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5元承担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止;5.要求被告王吉日木吐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26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

单军、宋凤玲: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519号原告彭照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连带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支付利息2448.60元,合计14448.6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2021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郝记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郝记林、李雄、许亚东、边强、贺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30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张晓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晓燕、方艮豹、格日乐其木格、方辛、葛斯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38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李玉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铁西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福、翟丑小、王月女、张小保、韩风花、张憨文、崔萍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35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白金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清如诉被告白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27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付给原告借款40000元】、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郭永勤、李玉柱:

本院在执行康惠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执恢450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知你们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52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内0602执恢4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郭永勤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那日松南路2号街坊奥林花园小区8号楼2单元8231室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3232号);(2021)内0602执恢4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郭永勤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那日松南路2号街坊奥林花园小区8号楼2单元8231室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3232号);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1】第04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王文清、徐莉: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文清、徐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02执恢117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王文清名下位于东胜区林场街3号伊泰华府C区6号楼1单元301号房产(合同编号:2010-0006772)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高永清(身份证号:15270119751006089X)所有。位于东胜区林场街3号伊泰华府C区6号楼1单元301号房产(合同编号:2010-0006772)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高永清(身份证号: 15270119751006089X)时起转移)、领款通知书(本院依法为你保留的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80000元,限你们收到本通知书30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领款手续,逾期未办理也未说明理由本院将依法办理提存,提存费用从你们应领取的款项中扣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310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王永强、郭晓敏:

本院受理原告郭丽诉被告王永强、郭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王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郭丽借款本金11万元;二、被告郭晓敏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王永强、郭晓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裴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春旭诉被告裴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裴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刘春旭支付欠款31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22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裴永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法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张慧军:

本院受理原告昝享诉你、陈培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陈培柱收到(2021)内0104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乌云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段振华诉乌云其木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6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贾天春、内蒙古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贾天春与内蒙古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世浩、付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内01执39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内蒙古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兰亭商贸建材城商住楼7单元701号房屋,案外人呼林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异3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兰亭商贸建材城商住楼7单元701号房屋的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靳四五、梁改转: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靳四五、梁改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靳四五、梁改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908.76元及利息1890.22元,本息合计51798.9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王鑫、陆兵: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吉洋肠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鑫、陆兵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田川林、邹春容、赵全军、何顺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田川林、邹春容、赵全军、何顺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田川林、邹春容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16136.71元,本息共计66136.71元(其中利息截止2021年5月8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1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等)。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田川林、邹春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何顺顺、赵全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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