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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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1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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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山:

本院受理内蒙古福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1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王琪:

本院受理内蒙古广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0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刘海灵:

本院受理党常再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4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黄永平:

本院受理姚俊丽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5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

杨浩森、王鑫:

本院受理李仲原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8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

郭凯:

本院受理陈志霞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8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

满达:

本院受理赵妤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7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

张志刚:

本院受理王妍心申请执行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7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内蒙古农业大学:

本院受理刘海龙申请执行内蒙古农业大学国内外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7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姚飞:

本院受理杨文光申请执行姚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0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

王长安:

本院受理唐玉福申请执行王长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0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

白永生:

本院受理王石敏申请执行白永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9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刘赫:

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刘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3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宋卫平:

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宋卫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5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汪小琼:

本院受理常宝明申请执行汪小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网络询价通知书(通知书内容:本院受理常宝明申请执行汪小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对被执行人汪小琼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半山半水小区A5-1-505号房屋进行网络询价,由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价格为649422元、由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价格为81001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价格为682446元。现按以上三家询价报告平均价713959.33元作为财产处置的参考价。如对该询价报告有异议,请你在接到询价报告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执监庭提出)及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张会鹏、马艳芳: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4327号原告徐虎堂与被告张会鹏、马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会鹏、马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徐虎堂支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张会鹏、马艳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史天山: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3848号原告刘晶与被告史天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史天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刘晶支付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5日起算,按照2021年3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原告已预交)由史天山负担310元、刘晶负担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刘延龙: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5024号原告程伟伟与被告刘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刘延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程伟伟支付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0日起算,按照2021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元(原告已预交)由刘延龙负担550元、程伟伟负担22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昂胜贵: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6285号原告黄广成与被告昂胜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6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昂胜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黄广成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8日起算,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算,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算,按照2021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601元(原告已预交),由昂胜贵负担18746元,由黄广成负担585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9日

田小军: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381号原告云龙与被告宋依然、田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宋依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云龙支付货款人民币81456元及利息(以81456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6日起算,按照2021年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2元(原告已预交),由宋依然负担1836元,由云龙负担164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

郭贞: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1609号原告王蒙生诉被告郭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5民初11609号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

朱良才: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厚诉被告朱良才、宋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朱良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王永厚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二、朱良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王永厚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1日的利息3526元,自2021年2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三、宋生平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王永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1元(原告已预交)由朱良才、宋生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

周三小:

本院受理原告周淳诉被告周三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周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41元、保全费384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周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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