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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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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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源升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于立军、柴庆元、王丽生、柴乃实、孟江涛、柴乃育、孟朝辉、柴嘉琦: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包头市源升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于立军、柴庆元、王丽生、柴乃实、孟江涛、柴乃育、孟朝辉、柴嘉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何智威、张永军、包头市展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裁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281号、282号、28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内蒙古凯德新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珏、王云、王建中、云凤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凯德新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珏、王云、王建中、云凤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1)内01执异222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被执行人蒙羊牧业(乌拉特中旗)有限公司、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旭升、王瑞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蒙羊牧业(乌拉特中旗)有限公司、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旭升、王瑞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1)内01执异221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1)内01执异220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薛多全、袁洪、赵继平、刘翠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被告薛多全、袁洪、赵继平、刘翠玲、李建军、孟俊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薛多全、袁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借款本金89999.98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5日按年利率10%计算至2020年1月15日止,并应核减已偿还的利息111.2元;逾期利息以89999.89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6日按年利率1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赵继平、刘翠玲、李建军、孟俊红对被告薛多全、袁洪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包成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包成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购拖拉机欠款59500元。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被告包成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包额尔敦: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额尔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包额尔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购拖拉机欠款14900元。案件受理费173元,由被告包额尔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毛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白莹诉被告毛志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吴伟迪: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成、吴伟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成、吴伟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50000元,给付2020年8月20日前产生的利息7856.48元,本息共计57856.48元。2020年8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975418‰继续给付直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被告王成、吴伟迪负担。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张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吉庆、张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吉庆、张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9993.07元,给付2020年8月20日前产生的利息5448.64元,本息共计55441.71元。2020年8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975418‰继续给付直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孙吉庆、张春梅负担。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谢金友:

本院受理原告田淑珍诉被告谢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赵轶博:

本院受理原告虞学鹏诉被告赵轶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4584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包永财:

本院受理原告白万江诉被告包永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冯海斌、杨拉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200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20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120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赵海青、梁彩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执行人范云生、杜利平、韩英英、张守常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489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48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48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赵治国、云霞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490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49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49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韩如亮、邬爱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632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263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263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要根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493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49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149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成雪冬、刘雨青: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618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261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261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张国治、宋平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487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48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48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冯海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201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20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120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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