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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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0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赵贵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1)内0104民初514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王智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1月5日

李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李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1月5日

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诉人娄秀贞等6人与被申诉人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民再1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再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李美丽: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石强飞因与被申请人王永良、一审第三人李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再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李凤莲、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鸿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富与被上诉人尹春德、赵岐山、王四女、李凤莲、刘灌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鸿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晨瑄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内蒙古春来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魏德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3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内蒙古亿有泰木制品有限公司、史曾有: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万彩轩装饰材料经销部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亿有泰木制品有限公司、史曾有、张建军、郭维、田羽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084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与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召弟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异3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刘召弟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任希玉: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蕾玉与被上诉人任希玉、董应茹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4657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内蒙古金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义务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老百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呼和浩特市金沙大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蔚东升、张国柱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金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义务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老百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呼和浩特市金沙大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4309、4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李继光、胡雪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光太铝业有限公司、李继光、胡雪钢、李光军、薛晓燕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和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呼和浩特市圣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君毅: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袁国全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圣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君毅、呼和浩特市七巧国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再12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李军雁: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与被申请人李军雁、谷建英、杨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再182号案件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赵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王福用诉赵丽娜(2021)内0125民初150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赵丽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郭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郭海清、宋新宇、辛思敏、李五(2021)内0125民初150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郭海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贾争平、刘秀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2510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9)内0105执251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4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9)内0105执251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张天荣、张伴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89号、(2020)内0105执388号、(2020)内0105执29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289号、(2020)内0105执388号、(2020)内0105执2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447号、(2021)内0105执异450号、(2021)内0105执异4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289号、(2020)内0105执388号、(2020)内0105执2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邢哨兵、赵燕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肖峰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785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78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4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78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张玮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孙宇和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19)内0105执4646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9)内0105执464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4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9)内0105执464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邢哨兵、赵燕婷、邢燕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786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78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4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78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王其乐、杜红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425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42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4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42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许怀玉、康秀秀、徐密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树其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497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249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4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249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高二萍、刘昀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433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243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4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243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全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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