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立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许立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乌兰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乌兰巴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于鸣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于鸣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贾向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贾向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王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红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杜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杜建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贾子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贾子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肖丽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肖丽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郭惠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郭惠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陆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陆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李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韩红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韩红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杨林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林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李培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培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寇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寇晓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贾志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贾志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赵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海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赵图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图稀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贾向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贾向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徐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徐海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褚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褚美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尹家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尹家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康慧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康慧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讷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讷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陈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陈鹏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景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景利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李云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云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王鑫浩:
本院受理原告乔玉虎与被告王鑫浩、四川路桥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给付原告施工费130万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翟程:
本院受理原告贾飞、贾占厚诉被告翟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翟程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贾占厚、贾飞欠款3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翟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