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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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0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银虎、朱爱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刘银虎、朱爱莲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2996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9)内0105执299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郗喜荣、张莲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郗喜荣、张莲枝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431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43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孟克、李爱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孟克、李爱连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397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39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李青青、李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右旗支行诉被告李青青、李红霞、庄二柱、任海水、张飞、程连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本案原告已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3125、312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内蒙古宏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宏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164号执行裁定书[1、停止对异议人鄂尔多斯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2、停止对异议人鄂尔多斯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账号:7500301220000000049819)账户内存款5028379.5元的执行]、复议申请书(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2执异16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孙培俊:

本院受理原告包生诉被告孙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王俊、崔兰伴: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俊、崔兰伴(2021)内0125民初161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俊、崔兰伴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王俊、崔兰伴: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俊、崔兰伴(2021)内0125民初161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俊、崔兰伴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内蒙古振宇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研究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振宇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拓普冶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异3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内蒙古拓普冶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本院(2010)呼执字第00036号执行一案中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刘月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月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白勿力吉仓:

本院已受理原告常迎春与被告白勿力吉仓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常迎春与被告白勿力吉仓离婚;二、原告常迎春与被告白勿力吉仓的婚生女白淑琴(公民身份号码:152322200409214342)随原告常迎春共同生活,被告白勿力吉仓自2021年11月1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女白淑琴抚养费5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计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常迎春负担75元,由被告白勿力吉仓负担4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包都日根代来:

本院已受理原告海宝与被告包都日根代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481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都日根代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海宝欠款本金7820元;二、被告包都日根代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海宝欠款利息125.12元(7820元×0.02%×80个月,2014年11月10日至2021年7月10日),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继续按月利率0.02%计算支付至实际偿清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海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海宝负担188元,由被告包都日根代来负担5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9日

潘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潘海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王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包金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包金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李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王晓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晓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郝素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郝素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郭一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郭一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王贵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贵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银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银志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相冰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相冰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李俊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俊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贾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贾红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张歆悦:

本院受理王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4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王慧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817.49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暂从2020年9月1日计算至2021年7月19日止,敞口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4000元;以上合计:60817.49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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