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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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0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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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军:

本院受理原告斯日古楞与被告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斯日古楞欠款13000元;二、被告包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斯日古楞利息15668.82元[14395.33元(13000元×0.02元×55个月11天,从2016年1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1273.49元(13000元×年利率15.4%÷12个月×7个月19天,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8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斯日古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942元,由被告包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双龙: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宝龙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双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宝龙农资经销处欠款24300元。案件受理费40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08元,由被告双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吴达胡白尔:

本院受理原告王亮花与被告吴达胡白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吴达胡白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亮花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吴达胡白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亮花逾期利息7290元(30000元×0.005元×48个月18天,自2016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亮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4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164元,由被告吴达胡白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常文才:

本院受理原告齐海君与被告常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常文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齐海君尾欠借款2830.48元[4474元+1244.52元(4474元×0.005元×55个月19天,从2015年12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111.96元(4474元×年利率3.85%÷12个月×7个月24天,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13日)-已偿还的3000元];二、被告常文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1年4月14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齐海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由被告常文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5日

李额尔敦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齐嘎日布与被告李额尔敦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李额尔敦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齐嘎日布借款本金7200元;二、被告李额尔敦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齐嘎日布逾期利息2071.20元(7200元×0.005元×57个月16天,自2015年11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齐嘎日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额尔敦巴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张树文:

本院受理原告谢姑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1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5日

陈乌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特伦建材装潢材料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1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齐常命: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特伦建材装潢材料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5日

包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包长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齐常胜(又名齐长胜):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特伦建材装潢材料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5日

包宝山、王根玉:

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5日

张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建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张雪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雪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翟利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翟利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齐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齐宏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刘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文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张立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立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海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海格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宋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宋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赵燕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燕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李素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素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菅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菅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刘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晓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张利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利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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