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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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0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高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瑞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志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陈聪: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瑞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陈漫: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耿海峰、樊思博: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吴秀华:

本院受理原告田素琴诉被告吴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秀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田素琴偿还尚欠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3272.5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1年3月26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案外人(异议人)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被执行人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异议人)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一、请求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执字第584-2号执行裁定;二、请求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终止对武川县可镇绿金嘉园CDM新村103套住宅楼的执行。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555号执行裁定书。因案外人(异议人)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司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呼和浩特市爱巢装饰有限公司、李乌恩其:

本院执行执行申请人贺富强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爱巢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富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李乌恩其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572号执行裁定书。因申请人贺富强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冯学勤、庞燕:

本院执行执行申请人王旭东与被执行人冯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旭东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庞燕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535号执行裁定书。因申请人王旭东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刘建雄: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宇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建雄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78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吉日木图、董磊鑫:

本院受理申请人董乾龙与被申请人吉日木图、董磊鑫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802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呼和浩特市正友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文栋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正友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耿学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秦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吴伟喆诉被告秦秀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秦秀梅送达起诉状副本:一、依法判令被告限期为出售给原告位于内蒙冶金研究所南墙外建筑工程公司宿舍1-1-2建筑面积81平米的房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代理费一万元及案件诉讼费。同时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89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刘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黄永胜诉被告刘志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志成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0000元整及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11日,计:13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总计:11300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88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樊垒强:

本院受理原告周荣赋诉被告樊垒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樊垒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共计158000元人民币;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9500元人民币(按照欠付租金158000元×25%计算);3、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欠款之日起到现在资金占有利息(依据最近i pr年利率3.85)158000元×3.85%×3年=18249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同时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87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王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波诉被告王利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海波支付房屋租金18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元,公告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王利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付果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维兰诉被告付果霞、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建国、付果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维兰偿还借款本金65.4万元,支付利息78480元,合计人民币732480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以65.4万元计算,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25元,诉讼保全费4170元,由被告刘建国、付果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玉香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白玉香装修款6000元,并支付以本金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徐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陈瑞平与被告侯建民、徐福、徐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徐福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为750853.33元;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利息为94966.67元,其余利息要求被告支付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徐鹏飞、侯建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定被告徐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胡景超:

本院受理原告隋媛诉被告胡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00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高艳霞、刘虎: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艳霞、刘虎、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7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为准),由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270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102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辛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敏诉被告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辛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利敏借款本金1172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辛霞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海石:

本院受理原告刘灿国诉被告顾登友、海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海石、被告顾登友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04年5月10日到2021年5月10日共计17年。按银行贷款同期利息5%计每年应付7500元。17年利息共计127500元。本息合计1775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海石、被告顾登友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67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安春柳: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兵诉被告安春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7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1630.5元(利息从2018年9月27日开始暂计至2021年6月26日,诉讼期间按借款本金以银行同期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菅永威、李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菅永威、李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李少波、云慧清、李润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少波、云慧清、李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于新云: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与于新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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